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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0900-02-2008-00603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08-10-08

名 称: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印章、牌匾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印章、牌匾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8-10-08 00:00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印章、牌匾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衔牌管理规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或备案登记的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印章、牌匾,和司法鉴定人名章的规格、使用适用本办法。
    实行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制挂衔牌。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负责对印章、牌匾的制作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条  印章、牌匾用宋体字和国家公布的简体字。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印章分为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骑缝章、司法鉴定更正章四种。(模式附后)
    机构公章为圆形章,直径45毫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毫米),五角星外刊经省司法厅核准的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至右环行。机构公章适用于以该机构名义出具的文件、合同(司法鉴定文书除外)。
    司法鉴定专用章为圆形章,直径45毫米,圆边宽1.2毫米,刊刻经省厅核准的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至右贴边环行,在名称下端刻“司法鉴定专用章”,自左至右横排。司法鉴定专用章适用于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骑缝章为长方形,长40毫米、宽15毫米,边宽1.0毫米,刊刻“司法鉴定骑缝章”(上行)+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编号(下行)。司法鉴定骑缝章适用于正、副本连页盖印,以证明正副本一致。
    司法鉴定更正章为长方形,长40毫米、宽15毫米,边宽1.0毫米,刊刻“司法鉴定更正章”(上行)+司法鉴定机构许可  证编号(下行)。更正章适用于纠正司法鉴定文书的笔误。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名章为正方形,长20毫米、宽20毫米,边宽1.0毫米,刊刻司法鉴定人姓名(上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编号(下行)。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时,司法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上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人名章。
    第六条  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省司法厅的核准或登记文件到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申领《刻章许可证》,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按第四条规定刻制。
    第七条  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刻制印章后,应当将印模盖在备案登记表指定位置,一式两份,15日内到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备案。省司法厅、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各存一份。
    备案登记表由省司法厅规定样式,市司法局制作。
    第八条  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的衔牌竖写,白底黑字,列出本机构法定名称全称。
    司法鉴定中心的竖写衔牌长200厘米,宽38厘米,厚3厘米。
    司法鉴定所的竖写衔牌长180厘米,宽34厘米,厚3厘米。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印章模式备案登记表

    机构名称 
    地    址 
    许可证号 
    机构公章 
    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更正章 
    司法鉴定骑缝章 
    备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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