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索 引 号:021100-02-2008-0029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08-09-16

名 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文 号: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3月24日颁发

主 题 词: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8-09-16 11:08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中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交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产,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务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