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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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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3-01-22

名 称: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工作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3-01-22 00:00 【字体: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在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大海洋工程环评公众参与力度,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公示工作,确保环评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更加严格的海洋工程环评公示制度

  为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海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各级海洋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向社会、公众公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按保密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公示程序

  建设单位在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开展公众参与工作,采取调查问卷的形式征求可能受到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此外,还应在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县通过报纸、电视或网络等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如实反映公众意见及处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应当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所在海域环境状况概述;

  3、建设项目对环境、资源、海域功能和其他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概述;

  4、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要点;

  5、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6、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7、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和反馈意见的方式。

  沿海各省(区、市)管理海域以外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能受到影响的省(区、市)公示环评信息。

  为便于网上公示,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时,应同时向国家海洋局提交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报告书简本(2套)及电子版,报告书简本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所在海域环境状况概述;建设项目对环境、资源、海域功能和其他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概述;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要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等。

  (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程序

  国家海洋局在征求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部门意见的同时,在政务网站上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及专家个人评审意见。

  沿海省(区、市)海洋部门在收到国家海洋局征求意见函后,应立即组织市、县两级海洋部门,从国家海洋局政务网站上下载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分别在本省、市、县海洋部门政务网站上公示。沿海省(区、市)海洋部门在反馈对报告书意见时一并将公众意见上报国家海洋局。

  沿海各省(区、市)管理海域以外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由所在海区分局组织公示。各分局收到项目环评公示通知后,应立即在分局政务网站上公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各分局应在公示结束后3日内将公众意见上报国家海洋局。

  上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公示工作监督检查

  国家海洋局将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环评公示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必要时,将对公众意见真实性进行核实。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公示工作列入监督内容,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各级海洋部门要充分认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和衔接机制,认真做好环评公示及公众意见收集、上报工作,促进海洋经济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国家海洋局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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