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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G00000-02-2009-01356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09-05-09

名 称:光明新区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深光管办〔2008〕19号

主 题 词:

光明新区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9-05-09 00:00 【字体:

深光管办〔2008〕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分配使用新区教育费附加收入(以下简称教育费附加),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均衡、优质发展和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区教育费附加是指市统筹分配给新区和市按生均标准分配给新区使用的教育专项资金。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按照新区集中、统筹安排、分级管理,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新区集中后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比例和方法进行分配使用。
  第四条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收回”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章资金构成及使用规定
  第五条新区教育费附加由市统筹分配部分和市按生均标准分配部分构成。
  第六条全市教育费附加统筹分配部分。根据资金使用要求,由学校申报项目,新区社会事务办编制计划,报市教育局。
  第七条市按生均分配部分分为职业教育生均标准分配收入部分和中小学生均标准分配部分。
职业教育生均标准分配收入部分。用于全日制职业技术学校项目(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项目,由市扶持职业教育的教育费附加统筹部分安排)不得与中小学统筹分配。
中小学生均标准分配收入部分。新区社会事务办统筹30%用于新区统一实施项目;70%部分按新区区直及办事处学校生均分配,实行核定额度、项目申报、统筹管理、财政支付、区级核算办法。
  第八条教育费附加的安排使用,其分配方案由新区社会事务办审核同意后下达。
  第三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九条教育费附加由新区社会事务办统筹安排,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管理使用受财政、审计、教育主管部门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条新区社会事务办教育体育科职责:
  (一)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编制教育费附加年度项目分类计划,并报财政科;
  (二)受理各办事处教育管理部门或学校的项目申请,组织对学校申请项目的考察、评估,编制分学校、分项目的教育费附加安排计划并报财政科审核;
  (三)会同财政科下达教育费附加年度安排使用计划;
  (四)会同财政科制定教育费附加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建立项目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六)会同纪检监察办、财政审计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审计。
  第十一条社会事务办财政科职责:
  (一)确定新区年度教育费附加的总规模,定期将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分配收入及专户结余情况通报教育体育科;
  (二)审核教育费附加年度总项目、分类计划和分学校、分项目使用的年度计划;
  (三)根据已下达的教育费附加安排使用计划以及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四)监督检查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办事处教育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照社会事务办确定的教育费附加额度,根据学校需求,编制教育费附加分类计划和分学校、分项目使用计划,报新区社会事务办审核;
  (二)跟踪检查辖区学校教育费附加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度及落实情况,定期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报新区社会事务办。
  (三)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项目完工结算资料,组织项目评估验收。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
  (三)对获得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已验收项目报社会事务办教育体育科、财政科办理支付手续。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对资产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章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补充完善学校教育教学设施,以及其他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和补充日常办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大型基建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新区社会事务办统筹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
  (一)开展全区性的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活动;
  (二)开展全区性的学校文艺、体育、科普、心理健康、德育和法制等素质教育活动;
  (三)开展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包括资助教师出国培训,实施后备校长、名师、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工程;
  (四)由教育部门负责并经批准的学校安全隐患整治;
  (五)补充新开办公办中小学校及扩班所需的开办经费;
  (六)支持新区公办中小学校标准化、信息化、均衡化建设,与市资金配套的项目;
  (七)奖励新区国家示范学校、优质化学校、办学效益显著和成绩突出的公办中小学校;
  (八)临时突发性应急项目资金准备;
  (九)其他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
  第五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社会事务办归口管理的中小学校及职业教育学校,其教育费附加安排使用方案,由新区社会事务办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给新区的教育费附加,根据市确定的控制数,由新区社会事务办编制学校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报市教育局,资金由市财政直接转移支付至新区财政,新区社会事务办会同资金使用单位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职业技术学校教育费附加,根据市的生均标准分配数,由学校提出使用方案报新区社会事务办教育体育科核准,由新区社会事务办财政科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教育费附加,根据市的生均标准分配数,预留30%用于全区统筹,由新区社会事务办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方案,报新区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余70%由新区社会事务办按生均标准确定下达新区直属学校和办事处学校控制数。直属学校项目直报新区社会事务办,小学项目由办事处审核汇总报新区社会事务办,由新区社会事务办编制资金使用安排方案,报新区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新区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学校和机构申请使用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办法,由市另行制定后执行。
  第六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教育费附加由新区社会事务办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凡政府集中采购部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市按生均标准分配新区的教育费附加,划入新区财政专户集中管理,新区社会事务办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新区社会事务办以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教育费附加资金财务管理,按审定批准项目专款专用,教育费附加收入、支出、结余要在会计核算中单独反映。
  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对审定批准的项目要及时完成,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途,要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未按规定使用及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项目资金,由新区社会事务办收回重新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留存新区财政专户,待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到新区社会事务办财政科办理直接支付手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新区财政、审计、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新区社会事务办应定期对教育费附加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新区管委会。
新区财政部门应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八条新区社会事务办应会同审计部门负责对已经完成的教育费附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资金安排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资金的行为,由新区社会事务办责令改正,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新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依据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费附加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新区社会事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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