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G00000-02-2009-01261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09-05-09
名 称:光明新区管委会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光管办〔2008〕46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议的决定》精神,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内宾接待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接待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一条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内宾接待“热情周到、精简节约,统一领导、对口接待”的原则,做到礼貌、热情、得体、周到。
第二章接待范围和接待责任单位
第二条接待范围
(一)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的公务接待。
(二)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名义举办的公务活动和全区性会议的接待。
(三)上级领导和部门、兄弟单位到光明新区指导工作、参观学习等接待。
(四)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直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务活动的接待。
(五)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第三条接待责任单位
(一)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的公务接待,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名义举办的公务活动,全区性会议的接待工作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直属各部门、各单位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由对口部门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提供有必要的协助。
(三)上级领导和部门、兄弟单位到光明新区指导工作、参观学习的,原则上除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指定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接待外,其他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四)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接待时所发生经费从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接待经费中列支,党工委、管委会直属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接待时所发生的经费从各部门、各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接待经费审批权限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以邀请区领导参加为名而要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支付接待费用。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四条住宿标准
(一)省、部级以上干部(含担任过以上职务的老同志)安排住套房或大单间。
(二)地、厅、司、局级干部住单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间。
第五条用餐标准
(一)陪餐标准
1.来宾原则上在管委会机关食堂就餐,确因工作需要须在外就餐的,原则上安排在定点接待酒店用餐。陪餐标准分为:每人每餐150元、120元、100元三个档次,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通知为标准。
2.一般情况下安排围餐。客人人数较多时,陪餐可采用自助餐形式。原则上一批客人只陪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费用。
(二)平餐标准
1.平餐一律在管委会机关食堂安排。平餐标准分为:每人每餐80元、50元、30元三个档次,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通知为准。
2.平餐一般不上酒水。工作人员用餐可参照平餐标准安排,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通知为准。
3.会议餐标准
(1)会议餐标准为每人每天170元(早餐10元,午、晚餐各80元)。
(2)区级会议原则上在管委会机关食堂安排。用餐人数较多时,要提倡采用自助餐形式。
第四章接待程序
第六条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接待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表。接待科填写《申请接待来宾登记表》,详细填写后办理接待事宜。
(二)审批。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分管接待科领导根据客人的级别核定接待标准和费用,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后,按照接待任务分工和经费审批权限,送有关领导审批。
(三)落实。根据领导批示,统一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向有关接待点领取用餐(住宿)通知单,落实具体接待工作。
(四)结账。送走客人之后,接待员(或经办人)必须认真核对用餐或住宿用的各项消费金额无误后,在结账单上写明接待对象和人数并签上本人姓名以示负责。
机关食堂原则上是新区领导的公务接待点,各办(中心)如需要在机关食堂公务接待,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机关食堂公务接待审批表》,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或新区领导审批。新区领导审批后,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接待。各办(中心)在接待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各办(中心)接待经费中列支,经新区领导审批的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接待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直属各部门、各单位参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程序办理。
第五章接待工作要求
第八条办理接待登记时,要如实填写陪同和来宾领导的姓名、职务及来宾人数,不得以虚报陪同和来宾领导来提高接待级别,或以多报用餐人数的做法来增加用餐费用。
第九条严禁利用公务接待活动进行私人宴请,或把私人宴请的用餐发票作公务接待报销。
第十条我区召开的各种区级会议,除上级领导和来宾外,会议时间在半天内原则上不安排就餐,会程在一天以内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的,须凭党工委、管委会签发的《公务活动安排》,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一条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的娱乐场所和歌舞厅、夜总会等进行活动和消费。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超出标准。凡是超出标准接待的,根据实际情况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领导或新区分管领导审批方能支付。
第十三条接待经费要实行接待内部公示制。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季度把接待经费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一次。
第六章接待经费报账程序
第十四条在定点酒店发生的食宿费实行签单记账、按月结算,即“月结”。各定点酒店于每月五日前将接待清单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接待科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报销审批单》,按照《光明新区财务管理办法》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手续进行审批付款,手续不全的账单返还原接待点按要求重新做帐。
第十五条对在非定点酒店发生的食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如参观门票等),实行按单结算,即“单结”。凡单结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现金支付,一律用支票结账。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