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G00000-02-2009-01262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09-06-09
名 称:光明新区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光管办〔2008〕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办法办法办法办法办法办法办法办法办法办法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是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在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应负的责任,把领导干部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实绩,与其政绩考核、奖惩和职级升降直接挂钩的专门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区域内各部门、各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责任人在考核年度工作中工作有调动的,如果调动前其负责的单位、部门发生应追究责任的森林火灾,或者虽未发生森林火灾,但因工作失职,遗留重大火灾隐患的,在其调动后一个月内发生应追究责任的森林火灾,调离者与接任者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章责任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及各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的森林防火负总责。
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本部门森林防火的主要责任人,要以主要精力抓森林防火工作,其他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参与森林防火重大问题的决策,认真负责地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办事处要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层层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六条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监督《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请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建立专业、半专业的森林消防队伍;
(五)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有效组织和指挥扑救;
(六)组织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七)抓好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保证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八)及时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级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是: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亲自安排部署,并进行检查督促,确保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八条各级森林防火主要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森林防火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并抓好落实,组织指挥、督促指导森林防火的重大活动,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发生森林火灾亲自到前线组织指挥扑救。
第九条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工委管委办: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及记者真实准确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森林防火的公益宣传报道;协同公安分局,做好维稳综治工作。
(二)纪检监察办:负责对森林火灾负领导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三)经济发展办: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申报;执行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工作部署;提出并研究审定处置森林火灾事件的紧急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救灾队伍做好处置工作;负责扑火物资的运送和灾后扑火物资的清点回收工作;全面掌握火场动态;评估灾后损失;拟定事件调查报告并报相关单位;负责灾后火烧迹地的修复;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检查、整改。
(四)社会事务办:负责筹措森林防火资金,按要求将防火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负责协调公明医院、光明医院组织突击救护队伍,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做好扑火救灾的后勤保障工作;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大量受灾群众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及时拨付发生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资金和慰问奖励资金;做好对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五)城市建设和管理办:保证供应足够数量、功能齐全的交通运输工具,并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相应的应急机制及保障措施负责公路两侧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六)光明公安分局: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指挥受灾群众的疏散、撤退和救生工作;建立发生森林火灾时保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同时配备足够的后备力量,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随时增加警力,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维护现场秩序;火灾后,协助市森林公安分局调查火灾原因。
(七)火灾事发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联防部队和民兵成立应急扑火队伍,投入扑火;并与光明公安分局一起负责指挥受灾群众的疏散、撤退和救生工作。
(八)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决策服务,统筹火灾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九)驻新区联防部队:当森林火灾时,应派出部队官兵,配备相关的通讯工具和扑火工具,积极参与新区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十)光明消防大队:组织消防车在火场居民点和受威胁重要设施戒备,在消防水能到达的火场范围内进行灭火。
(十一)光明交警部门:负责火场周边的交通管制,保证扑火现场交通畅通,确保扑火队伍和扑火物资及时到位。
(十二)光明集团:负责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成立应急扑火队伍,投入扑火;并与光明公安分局一起负责指挥受灾群众的疏散、撤退和救生工作。
第十条新区及各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事和参谋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执行管委会或办事处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决议,完成上级森林防火办交办的工作;
(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制订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预防;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实施森林消防监督,审批野外用火;
(四)组织制定本地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设施设备;
(五)指导所在地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和培训地方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
(六)坚持防火值班,掌握火情动态,编制扑火预案和指挥方案,参与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八)核实森林火灾面积和损失,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各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抓森林防火能力和实绩的主要标准是:
(一)熟悉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工作思路清晰,基础工作扎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三)圆满完成年度森林防火目标任务;
(四)对影响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火灾多发地的面貌明显改观,火灾隐患明显消除;
(五)森林火灾发生少,扑救措施得力,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促进了林业改革和经济发展。
第三章制度
第十二条落实森林防火年度目标管理制度。年初由新区管委会向各办事处及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下达目标管理责任状。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结合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将当年的主要工作任务、具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奖惩措施逐项分解量化,把森林防火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办事处、社区各级责任人。办事处、社区各级责任人。办事处、将当将当年的森林火灾发生率、受害率、控制率、火案查处率等主要指标纳入责任状中,并根据森林防火形势需要,对当年责任状内容进行及时调整。责任状内容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落实森林防火重要事项及火情报告制度。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必须及时逐级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上级机关作出的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森林防火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问题;
(三)凡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上报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十四条落实森林防火宣传制度。进入重点防火期,必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出动宣传车,制作宣传牌,召开群众会议,鸣锣吹哨,巡逻示警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学校负责学生、家长负责儿童、社区干部负责智力障碍者或智障者的监护,做到林区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十五条落实机构队伍和设施建设制度。新区及办事处要将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巩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专业森林消防队建设,保证人员经费到位、培训教育到位、物资储备到位,建立和完善通讯指挥系统、预测预报系统,按规划要求完成年度隔离带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与维护,尤其要确保重点单位、重点建筑、重点山场、风景名胜区周围隔离带建设,严防重要地段森林火灾发生。
第十六条落实成员单位联系片制度。在重点防火期,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所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检查督促,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七条落实扑救制度。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森林火情报告制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完善处置森林火灾(警)应急处置方案,并按照预案要求进行组织指挥扑救。前线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按照应急预案组织调动专业队伍和民兵应急分队等扑救,禁止动用残疾人员、孕妇、老人和中小学生参加。确保扑救的后勤保障和物资供应、调配。
第十八条落实火案查处制度。一旦接到火警,公安机关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维护火场秩序,侦破火灾案件,查处火灾肇事者。对影响较大的火灾案件实行公开曝光,以警示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第四章考核与检查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依据年初工作部署和目标责任状的要求,进行综合考核评比。
第二十条实行定期检查讲评,重点防火期定期召开检查讲评例会,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对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发出情况通报、《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考评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在年度考评时,对被考核地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与实绩一并进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森林防火办公室的工作由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考评。
第二十二条考评结果抄告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并报告上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书面通报、舆论曝光。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领导责任追究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并处。
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中,办事处、国有林场有下列一至七款行为之一的,由新区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有下列八至十款行为之一的,对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经费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未按规定储备灭火机具、物资的;
(二)未与各社区、重点森林火险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责任制未落实到人,森林防火初期、节假日前及重点时期未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未进行研究、布置、检查的;
(三)未制订本辖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冬防初期、春防戒严期未出动森林防火宣传车,未在中小学生中印发森林防火倡议书开展宣传活动,未下发张贴森林防火通告标语,未禁止野外用火的;
(四)未按要求在林区主要道路两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的;
(五)值班、报告和领导带班制度执行不严,火场信息与指挥部信息联络不畅通,贻误扑火时机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没有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不力,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的;
(七)未组建森林防火巡查队伍,发生森林火灾后,组织老弱病残、孕妇、未成年人上山扑火的,或者已成立森林防火巡查队伍但抽调防火巡查人员从事其他业务造成巡查力量不足的以致发生森林火灾的;
(八)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或火灾10小时仍未被扑灭的;
(九)发生森林火灾,不服从指挥或处置指挥不当,有重大失误的;
(十)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特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新区有关单位、部门有下列一至六款行为之一的,由新区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有下列七至九款行为之一的,对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工作未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经费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未按标准储备和购置扑火物资的;
(二)森林防火重点时期未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未进行研究、布置、检查的;
(三)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未制订本辖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高火险期未下发森林防火通知,未禁止野外用火的;
(四)组织扑救不力,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
(五)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森林防火责任书目标的;
(六)在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火险预报、物资储备、交通通讯保障、火案查处等方面未按各自职责和指挥部要求安排部署,未按指挥部的要求指导、协助、督促包点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
(七)未按规定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发生森林火灾后,组织老弱病残、孕妇、未成年人上山扑火的;
(八)一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的或火灾15小时仍未扑灭的;
(九)发生森林火灾不服从指挥或处置指挥不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特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办事处之间边界山场的火灾调查处理原则上由起火点所在方负责,如果火灾蔓延到邻近办事处山场时,对方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如组织扑救不力,同时追究双方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与实绩同责任人的职级升降挂钩,对森林防火工作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或评为市以上先进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晋职晋级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各地森林火灾发生的起数、面积、经济损失、人、畜伤亡等指标,列入创评先进考评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