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60500-02-2010-01458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0-12-2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行政投诉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为进一步加强投诉举报工作,规范投诉举报工作程序,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办综合处牵头负责受理我办职权范围内各种形式(来信、来访、来电等)投诉,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工作地址。
二、接待来电、来访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借故推诿。
三、对所有投诉要逐件登记,及时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者向有管辖权的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四、投诉反映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进行调查办理。
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者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人。
六、应当在自受理投诉(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需转办给相关部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办。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需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七、受理投诉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可要求有关部门、人员或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八、根据投诉情况,可要求被投诉处室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九、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十、署真实姓名投诉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者,听其意见。
十一、不按本规定受理或办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