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金融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有效处理群众对各类金融服务的投诉,减少重复信访,提高信访办理质量,特制定信访处理工作规定。
一、信访事项
本规程中所指信访主要有以下几类:
1、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金融办提出的有关金融服务的信访事项。
2、上级转送、交办的有关金融服务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受理
来访、来信及上级转送、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等由综合处统一受理登记。对重要、紧急信访,综合处登记后应及时报告办领导,同时通知相关处室进行调查、处理。
三、信访批办
上级转送、交办及其它重要信访事项由综合处登记后报办领导批办。
四、信访调处
信访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报结。
领导批办信访按批办意见由有关处室处理。承办处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调处,10个工作日内报结,有时限要求的,按批转时限要求报结。
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报结的,由承办处室在办结时限前以书面形式报综合处并说明原因,待结案后写出书面报告,交由综合处统一上报。
五、信访回复
各承办处室完成信访调处工作后,应在报结期限内做好信访回复工作。
信访事项的回复,由承办人起草,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领导签发,并按统一格式报相关部门。
六、信访归档
各处室于每年年底将当年办结信访汇总,并按规定对各类信访的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综合处和办领导。
次年3月底前,由各处室将信访案件有关材料整理后移交综合处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