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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G00000-02-2012-01802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2-08-03

名 称:关于加强光明新区信息管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加强光明新区信息管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12-08-03 00:00 【字体:

  为加强光明新区信息管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基础信息管道资源的综合利用,加快推进新区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建设步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市通信管道管理的通知》及光明新区管委会领导批示精神,现将光明新区信息管道规划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管道是指依附于公路、市政(小区)道路、地铁、隧道、桥梁用于承载信息线缆的物理路由(包括人手井)。

  新区管委会对光明新区内信息管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维护。

  二、新区管委会授权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经发公司”)依法行使光明新区通信管道的经营管理权,对辖区内的通信管道进行统一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新区经发公司对通信管道的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新区经发公司是唯一承担光明新区基础信息管道统一建设、管理和运营业务的单位。新区经发公司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为光明新区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运营企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信息管道服务。

  四、信息管道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光明新区信息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全区信息管道建设规划。信息管道的建设应与城市规划相协调,满足相关规划及设计规范要求,不影响周边现状、规划用地及地下市政管线的使用,并尽量结合现状和在建、新建道路实施。新区经发公司协助做好光明新区信息管道总体规划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按规划要求提出具体的信息管道建设意见。

  五、光明新区信息管道的建设使用应严格按照《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办理。新区信息主管部门对新区信息管道的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六、辖区内新建信息管道项目的需求由新区经发公司统筹。新区经发公司应广泛征求其他潜在需求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在收到新区经发公司发出的主干、次干线信息管道需求征询意见函后1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是否有需求的书面回复;客户端的信息管道需求征询意见函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凡明确表示没有需求或逾期未予回复的,自征询意见函发出之日起主干、次干线5年内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单位在同一路由上提出的信息管道建设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七、政府投资市政工程的配套信息管道,与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新区经发公司负责对设计方案征询意见,并及时向建设设计单位反馈。

  配套信息管道工程竣工后,由新区经发公司参与验收。验收通过后,相关信息管道统一移交给新区经发公司进行维护管理与运营。

  八、信息管道建设工程各阶段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和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由具有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

  九、信息管道的使用原则上采取租赁的方式,与有关信息管理租赁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由新区经发公司与使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

  十、信息管道使用单位如需敷设信息管线,应当优先使用原路由已有的管道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在已敷设的信息管线周边开挖、敷设管线。

  十一、新区经发公司按照授权对属政府投资的光明新区范围内存量及在建的信息管道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其他共建、合建、自建的信息管道,由新区经发公司按城市规划、建设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审定,并在确认事实、界定产权、报新区规划部门与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的前提下,交由新区经发公司统一管理。

  十二、新区经发公司负责光明新区信息管道维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具体承担维护工作的单位建立和完善日常的维护和应急机制,保障信息管道畅通。同时,新区经发公司须向社会公开和兑现服务承诺。

  十三、使用单位在信息管道内进行线缆铺设,维护施工,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或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损坏信息管道设施及敷设在信息管道内的线缆。

  十四、新区经发公司须配合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维护单位对信息管道内部线缆进行维护。日常维护原则上需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新区经发公司,特殊情况新区经发公司必须在当天内及时响应,并在12个小时内赶到现场。

  十五、园区信息管网改造项目由新区城市改造部门统一协调实施,改造建设的信息管沟交由新区经发公司统一维护管理。新建信息管道原则上不得再敷设架空线缆。

  十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过境光明新区路段的信息管道纳入园区信息管道统一管理。涉及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信息管道建设按照《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办理。

  十七、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或未按批复要求敷设信息管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信息管道建设监管和违章建设的查处。

  十八、对造成通信设施损坏或阻断通信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九、新区经发公司负责按要求收集整理信息管道建设、使用的有关资料,并及时向新区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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