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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2-04

名 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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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3-02-04 00:00 【字体:

  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2月4日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活动。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仅涉及单个镇级行政单位的,属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涉及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两个或以上镇级行政单位的,属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涉及同一地级以上市范围内不同县(市、区)的两个或以上镇级行政单位的,属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国务院审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国务院审批。

  第四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减少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二)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规模;

  (三)有利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

  (四)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五)有利于土地生态建设,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三)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调整后,对规划实施和土地管理产生较大影响;

  (四)灾后重建用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安置地、留用地,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用地、农村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和中心村建设用地,重大污染企业搬迁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省政府新批准的中心镇;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第三种情形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全面修改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分别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组织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经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跨地级以上市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涉及占用基本农田,项目所在的县(市、区)预留基本农田不足或使用完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及相关专家对基本农田占补区位、面积和质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踏勘后,组织专家对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论证;上述方案和报告通过专家评审论证,且补划的基本农田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后,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材料可以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材料一并上报。其中,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修改材料符合要求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属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修改材料符合要求后,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时批准规划修改和建设项目用地。

  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必须先办理规划修改审批手续,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手续。

  第八条 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关于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按规定可以与建设项目用地一并报批的除外)。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估报告。其中涉及环境影响评价部分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

  (四)专家组对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组成员名单。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听证会纪要。

  (六)属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属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应提交项目立项的相关材料;属新批准中心镇的,应提供批复文件;属灾后重建用地,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涉及的安置地、留用地,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用地、农村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和中心村建设用地,重大污染企业搬迁用地的,需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七)涉及具体建设项目的,应由用地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和用地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说明。

  (八)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城乡规划、农业、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九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听证,具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专家评审论证工作。专家组成员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家库中选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

  (二)占用基本农田或跨地级以上市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回避有关项目论证,当地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

  (四)专家评审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必要性。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合法性。重点是:是否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占或少占耕地,做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基本相当;是否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不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是否做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一致。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合理性。重点是:是否立足当地实际,遵循空间布局基本规律,有利于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和土地生态建设;是否与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4.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是否客观。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并逐级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报送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权限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备案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备案的函;

  (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准文件;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公告材料。

  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公告材料等编写要求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10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7〕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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