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60500-02-2008-007117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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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0-20
名 称:金融办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文 号:
主 题 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办里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尊重科学,加强调查研究,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重大问题为:
(一)事关本办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如:重要制度、规定、办法的出台或修改。
(二)本办领导成员的分工。
(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提拔、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问题;
(四)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规模较大的投资等项目。
1、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
2、对外投资、贷款担保、存款异动及大额资金的使用等;
3、行政采购、资产处理;
具体议事底线由各处室根据实际集体研究议定。
(五)其它重大问题。
第四条 凡上级文件已有指示,且执行的程序和方法已十分明确的问题不列入本议事范围。上级有重要指示且需研究议定贯彻方法的问题须列为重大问题交集体议事。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六条 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处室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其中干部问题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另文送达,论证材料待上会时分发)。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实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成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党组会决策重大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行政会议决策重大问题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行政首长作出最后决定。行政首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上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范
第七条 《重大问题议事规范》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名单、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决策通过的比例,以及应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
第八条 领导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必须使用专用会议记录本,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情况。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组织情况,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以及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会议结束后,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名,与会议通知、论证材料等有关文件永久保存。
第九条 各领导班子成员应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议事规范》,每年将其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议题,认真对照检查,并逐步建立科学决策的评价机制。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单位《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一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办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集体决策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不得推诿扯皮、贻误工作。对决议执行不力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违背决议、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由我办综合处负责检查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一周内应向办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议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分工的处室领导向办主任提出复议请求,如同意复议,按复议结果办。未经正式复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议。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办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