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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G00000-02-2009-01357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09-01-09

名 称:光明新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规定(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光明新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规定(试行)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9-01-09 00:00 【字体:

深光工委〔2007〕26号

  为进一步规范科级干部任免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和两个街道正、副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
  二、选拔任用的原则和方式
  (一)选拔任用科级干部遵循以下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二)新区机关及街道办正科级领导职务实行委任制;其它各部门(单位)的副职和非领导职务实行核准制。
  (三)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工)委(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进行。
  (四)事业单位领导按深圳市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
  三、提拔任用的资格和条件
  (一)任用科级职务的资格条件:
  1.拟任用正科级职务的,须在副科级领导职位任职两年或副科级非领导职位任职三年以上(在副科级领导职位和副科级非领导职位任职合计满两年,其中副科级领导职位任职满一年,可参加正科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
  2.任用副科级职务的,在科员职位(含相当)任职三年以上;
  3.任用科员和办事员职务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参照执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职位所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四)下列人员不予选拔任用: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机关和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受党纪和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有其它不予任用原因的人员。
  四、干部任免权限和类型
  新区科级干部任免分为审批任免、核准任免、任免备案三种类型。
  (一)审批任免,指按规定由新区人力资源办负责考察并决定干部职务的任免。下列范围干部,由新区人力资源办审批发文:
  1.新区机关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
  2.正处级事业内设机构领导正职;
  3.新区机关各办下属事业单位正副职;
  4.新区驻街道各副处单位副职和科级事业单位正职(街道所属事业单位除外)。
  (二)核准任免,指街道或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考察程序,将拟任免人选报新区人力资源办核准批复后,由街道或单位(主管部门)发文任免。下列范围干部,由新区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发文任免:
  1.正处级事业内设机构领导副职;
  2.街道机关正副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3.街道所属事业单位正职;
  4.新区驻街道各科级事业单位副职;
  5.新区直属企业领导除正副职之外的其它班子成员。
  (三)任免备案,指由单位(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工作人员职务,报新区人力资源办备案。任免备案采取事前备案方式进行。任免备案的范围:
  1.街道机关科员、办事员职务;
  2.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副职;
  3.新区直属企业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基本工作程序
  (一)民主测评。召开单位(或部门)干部大会,进行民主测评。得票较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测评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正式确定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和任用意见。
  (三)报送材料。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人力资源办报送干部职务任免材料,任免材料应包括: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测评材料、干部考察材料、班子会议纪要或讨论记录等。
  (四)审核材料。区人力资源办收到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材料后,要对请示材料逐一审核。凡不按规定、不按职数,或未按程序和渠道上报任免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提请讨论研究。区人力资源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形成任用决议。
  (六)任前公示。对于提任科级职位的拟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七)按权限发文任命。
  (八)材料归档。
  六、其他要求
  (一)部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免原则上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有关军官转业安置的规定办理,可不进行民主测评及组织考察,按科级待遇安置的由各单位(党委)在接到安置任务后一个月内集体研究提出任用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人力资源办审批。
  (二)由人力资源办审批任命的科级干部岗位调整,在区人力资源办正式下文任免之前,一般不能提前到位。
  (三)干部任免凡涉及须征求协管部门意见的,主管部门应与协管部门沟通,并邀请协管部门派人参加考察,由主管部门提出任免方案,以书面发函形式征求协管部门意见;协管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10个工作日内予以函复,逾期不复视为同意。
  (四)各单位(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备齐有关任免材料,区人力资源办收到材料后,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或核准。
  (五)为有利于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科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为科级非领导职务。
  (六)本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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