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G00000-02-2009-01357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09-03-29
名 称:光明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光管办〔2007〕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光明新区按照二十一世纪的标准、国际化的视野、后现代的理念,高标准、高水平规划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机构的作用,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把光明新区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典范地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发展的需要,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光明新区城市发展中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问题,必须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以提高光明新区管委会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光明新区城市发展。
第二章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光明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进行咨询和评估;
(二)对需光明新区管委会决策的重大项目提供决策咨询;
(三)及时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准确把握国际国内形势,特别是要全面了解省情、市情和光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新区及时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工作重点建议;
(四)承担光明新区管委会委托的其他咨询工作。
第三章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织
第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暂设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管理四个专家组。根据光明新区发展需要,可以增设专家组。
第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一名主任,两名副主任,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民主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光明新区管委办,由区管委办主任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每个专家组设一个秘书处,经济发展专家组秘书处设在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管理专家组秘书处设在社会事务办公室,城市建设和管理专家组秘书处设在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城市规划专家组秘书处设在深圳市规划局光明分局,各专家组秘书长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并组织编发《光明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动态》,向新区管委会反映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专家提供的信息和工作建议。各秘书处负责本专家组的服务工作,包括专家咨询议题的提出、活动的安排、咨询意见的吸纳等。
第八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学术道德、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造诣,在社会上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愿为光明新区城市发展事业服务;
3.熟悉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能够胜任咨询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第九条专家组的组建要求:
1.每个专家组由10名专家组成;
2.每个专家组原则上同一单位只能聘请一人;
3.专家组专家所涉及的专业既要有重点又要全面;
4.专家组专家年龄结构要合理,以中青年专家为主;
5.专家组专家既要有国内乃至国际上知名专家又要有深圳本市知名专家。
第十条专家组的组建程序:
1.各秘书处根据相关要求拟定相应专家组的专家名单,报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初审;
2.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将各秘书处提供的专家名单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3.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将新区管委会审定后的专家名单在光明新区网站(深圳市光明新区在线)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4.公示无异议后,由新区管委会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
第四章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向光明新区管委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可自愿退出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2.积极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3.在参加决策咨询活动中坚持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4.每年向光明新区管委会至少提交一份具有建设性的咨询报告。
第五章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活动办法: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专项咨询会议;
(二)必要时可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一次,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工作任务;
(四)每次专项咨询活动的专家成员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专家成员不得少于5位(单数);
(五)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会议由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方案,报新区管委会审批;专项咨询会议等相关活动由各专家组秘书处负责拟定方案,报各专家组所属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六)专家咨询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及各秘书处应当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资料送交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应当提前三天请假;
(七)专家咨询委员会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需要以文字形式确定的,由参加专家咨询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确认,并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发送范围等印发事宜。
第十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议必须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每次会议的会议资料都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将这些资料交回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处理。除非事先获得新区管委会同意,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决策咨询成果的利用与转化:
(一)对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建议和报告,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及各秘书处要认真研究,对具有现实意义的建议,报请新区管委会予以采纳,并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有重要价值和长远意义的建议,由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中、长期规划与计划,或拟制定的政策法规预案;对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思路,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
(二)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成果利用与转化情况的反馈和跟踪问效制度。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新区管委会领导的有关批示意见列为督办事项;有关部门要将成果利用与转化情况及时反馈给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以利于总结经验、发现不足、改进工作,充分调动专家参与决策咨询工作的积极性。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跟踪问效制度,适时组织专家对所论证的项目和所提的决策建议实施情况进行考察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建议。
第十八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经费安排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聘任、专家学术交流等活动经费以及涉及具体项目的技术咨询、方案论证、重大课题研究等活动经费均列入新区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各秘书处负责编制本专家组年度经费预算,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三)专家薪酬采用单项咨询费的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所提建议或咨询报告被新区管委会采纳,新区管委会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具体申报工作由各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新区组织的咨询活动,连续两年无故未参加咨询活动,且未递交咨询报告和建议的委员,可视为自动解除专家咨询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未经光明新区管委会的许可,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各部门须按照专家组组建程序完成专家组的组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须会同新区财政部门制定有关专家咨询费用标准及支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各秘书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