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G00000-02-2009-01356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09-06-10
名 称:光明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光管办〔2008〕158号
一、为加强光明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管理,引导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市政府《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深府〔2006〕93号)、《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深府令第175号)以及相关法律及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是光明新区招商选资、工业项目准入、用地工业项目前期评估、后续管理及工业项目效益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本实施办法所称工业项目是指涉及到在光明新区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四、工业项目的申请人及申请用地项目应符合《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企业法人,在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光明高新园区)用地的申请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在光明高新园区之外用地的申请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申请用地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人或新设企业的非自然人大股东上年度销售收入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在光明高新园区用地的申请人或新设企业的非自然人大股东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在光明高新园区之外用地的申请人或新设企业的非自然人大股东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五)申请人或新设企业的非自然人大股东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违法记录。
(六)在光明高新园区用地的申请人还应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工业项目应当在光明新区注册独立的企业法人。
六、工业项目达产期限应当不超过四年。
工业项目达产期限是指从申请人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项目投产并达到项目可行性报告提出的产能所需的时间。
七、光明新区重点发展以下工业产业:
(一)电子信息产业
(二)化合物半导体和半导体照明产业
(三)生物医药产业
(四)先进制造业
(五)内衣、服装及家纺产业
(六)模具产业
(七)钟表产业
八、光明新区大力鼓励上述工业产业及其产业链配套项目入驻光明新区;大力鼓励模具、钟表、内衣(包括服装、家纺)行业的知名企业及低耗高效的产业配套项目入驻深圳市模具、钟表、内衣产业集聚基地;大力鼓励节水及非传统水利用、节能及可再生资源、节材及环保材料、节地及空间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入驻光明新区,具体项目参见《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九、本实施办法建立光明新区工业项目控制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由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土地税收贡献率、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和允许排放总量等指标构成。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一)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应当不高于表1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二)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应当不高于表2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三)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当不低于表3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四)工业项目土地产出率应当不低于表4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五)工业项目全员劳动生产率应当不低于表5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六)工业项目单位土地税收贡献率应当不低于表6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七)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指标或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严格符合市政府、光明新区或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八)其他指标应当符合《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规定的一类地区标准。
十、光明新区工业项目建设有关控制指标必须符合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工业项目申请人在申请参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前,须与光明新区管委会所属相关单位签订《深圳市光明新区产业项目投资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及违约责任。
十二、申请进入光明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与建筑空间。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多层标准厂房,不予单独供地。对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应当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十三、光明新区建立相关项目评估制度,对拟入驻光明新区的工业项目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指标方面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办法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四、本实施办法由正文、光明新区重点发展工业产业目录、《实施办法应用说明》组成。
十五、根据光明新区产业发展状况、土地资源状况和深圳市产业导向,光明新区管委会对本实施办法作适当修订,每两年发布一次。
十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