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70300-02-2009-01409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09-11-10
名 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文 号:深府购〔2003〕62号
主 题 词:
为了使本中心文书档案工作在管理上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文书档案管理体制与人员设置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文书档案是指本中心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处理完毕后具有保存和查考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归档的文件应当是原件。
第二条 本中心的文书档案工作由综合部负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由综合部文秘负责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中心文书档案工作的开展,组织并监督本中心各部门文件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2.负责对各类型文书档案的分类、鉴定、整理和编目、利用等工作。
3.定期向指定的档案馆移交应当由档案馆长久保存的档案。
二、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应当归档的主要指能够反映本中心的历史面貌、职能活动以及对今后工作有查考与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
不应当归档的主要指普发性的,临时事务性的以及重份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第七条 归档时间定于第二年的上半年之内。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字迹工整,手续齐备。
三、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年度—问题”或“年度—组织机构”的方法进行系统分类整理。
第十条 对于整理完毕的案卷必须抄写卷内文件目录、案卷目录,拟定案卷标题,区分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的销毁应该建立齐备的手续。
1.登记需要销毁文件的份数及内容,建立销毁清册。
2.将需要销毁的文书档案注册登记并送报中心领导审批,同意销毁的,由中心领导在清册上签字,不同意销毁的则继续保存。
3.对于准备销毁的文件,应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由监销人在销毁清册注明“已销毁”字样。
第十二条 文书档案的保管条件必须符合“八防”要求,即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湿、防有害气体、防灰尘、防虫等。
第十三条 文书档案装具及包装材料必须实用、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 对所保存的文书档案必须经常检查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文书档案的利用与保密
第十五条 除党和国家及本单位仍处于机密状态的文件外,其他档案因工作需要都可为本中心人员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 需要复印、摘抄文书档案,须由中心领导或综合部领导批准。借阅文书档案应当天归还,确实不能归还的,须由中心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利用者不得在文书档案上划线、圈点、折叠、涂改,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造成文书档案丢失、泄露机密、私自转借、私自公布文书档案内容的,则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文书档案人员不得拒借属于借阅范围的文件,但对于不愿履行借阅手续的借阅者,则可以拒借并上报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