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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70300-02-2009-01409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09-11-10

名 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文 号:深府购〔2003〕6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信息提供日期:2009-11-10 00:00 【字体:

  为了使本中心文书档案工作在管理上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文书档案管理体制与人员设置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文书档案是指本中心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处理完毕后具有保存和查考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归档的文件应当是原件。

  第二条  本中心的文书档案工作由综合部负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由综合部文秘负责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中心文书档案工作的开展,组织并监督本中心各部门文件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2.负责对各类型文书档案的分类、鉴定、整理和编目、利用等工作。

  3.定期向指定的档案馆移交应当由档案馆长久保存的档案。

  二、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应当归档的主要指能够反映本中心的历史面貌、职能活动以及对今后工作有查考与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

  不应当归档的主要指普发性的,临时事务性的以及重份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第七条  归档时间定于第二年的上半年之内。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字迹工整,手续齐备。

  三、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年度—问题”或“年度—组织机构”的方法进行系统分类整理。

  第十条  对于整理完毕的案卷必须抄写卷内文件目录、案卷目录,拟定案卷标题,区分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的销毁应该建立齐备的手续。

  1.登记需要销毁文件的份数及内容,建立销毁清册。

  2.将需要销毁的文书档案注册登记并送报中心领导审批,同意销毁的,由中心领导在清册上签字,不同意销毁的则继续保存。

  3.对于准备销毁的文件,应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由监销人在销毁清册注明“已销毁”字样。

  第十二条  文书档案的保管条件必须符合“八防”要求,即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湿、防有害气体、防灰尘、防虫等。

  第十三条  文书档案装具及包装材料必须实用、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  对所保存的文书档案必须经常检查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文书档案的利用与保密

  第十五条  除党和国家及本单位仍处于机密状态的文件外,其他档案因工作需要都可为本中心人员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  需要复印、摘抄文书档案,须由中心领导或综合部领导批准。借阅文书档案应当天归还,确实不能归还的,须由中心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利用者不得在文书档案上划线、圈点、折叠、涂改,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造成文书档案丢失、泄露机密、私自转借、私自公布文书档案内容的,则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文书档案人员不得拒借属于借阅范围的文件,但对于不愿履行借阅手续的借阅者,则可以拒借并上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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