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70300-02-2009-01409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6-11-13
名 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干部职工
文 号:深府购〔2003〕63号
主 题 词:
为了适应我市政府采购改革,经济发展形势需要,鼓励在职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历教育,不断提高中心干部队伍的文化素质,根据深办[1998]2号有关精神,结合中心现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考对象、条件
1.干部职工要在我中心工作时间满一年。
2.调入我中心的干部职工,其工龄满五年以上,在我中心工作时间满一年,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之一且报考专业与本职工作对口的,可按报考条件申请报考在本人的原有学历基础上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
3.调入我中心之前在原单位已公费就读的,调入我中心后视其工作表现并经主任批准后,可继续完成学业,待毕业取得证书时,报销调入我中心后的学习费用。
二、报考手续
凡参加脱产、半脱产、业余学习的人员,入学前必须填写中心干部职工继续学历教育审批表,送综合部审核,并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入学手续。凡事先不报告、不申请,毕业后补报的,一切费用自理,占用工作时间上课,作旷工处理。
三、报销费用
在学历教育完成后,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到综合部办理证书、学习费用审核手续,然后报主任审批,一次性报销学费。书费、资料费及其他费用一概自理。从发文之日起,同一个人无论进行几次学历教育,中心只负责报销第一次学历教育费用,其余自费。
四、学习时间
学历教育应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学习者要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安排好有关工作,尽量避免影响日常工作。凡脱产学习的,需经中心批准,按有关政策办理报考、入学等手续,费用按规定报销,但脱产学习期间的临时岗位津贴停发,年终奖及其他奖金的发放扣除50%,国家和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毕业待遇
学习完成后,凡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文凭,学历证书者,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承认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