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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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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70300-02-2009-01408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09-11-10

名 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

文 号:深府购〔2003〕6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信息提供日期:2009-11-10 00:00 【字体: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是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保证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而提交一定数额的投标担保。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按有关程序被确定为中标人以后,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担保,保证其按投标承诺和采购合同条款要求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

  第五条 中心在深圳市商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对保证金实行专户专人管理,除收取和退回保证金外,所有资金不得动用。

  第六条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七条 为了使投标供应商缴纳的保证金能及时、准确到帐,深圳本地供应商采用同城实时、同城批量或直接到商业银行交支票办理转帐(中心不收支票和现金),外地供应商可采用电汇方式交纳保证金。

  第八条 中心设立保证金专户,投标供应商应将保证金汇入以下帐户:

  名    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商业银行营业部

  帐    号:0012100200549

  第九条  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经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到帐后,在交款当月凭银行回单原件到中心领取收据。

  第十条  为了不影响供应商正常投标,保证金需在开标前三天到帐,中心财务人员在网上银行进行实时查询,并在每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将保证金到帐的供应商名单交“两库”管理人员,为其开通上传标书的权限。

  第十一条  未中标的供应商应在采购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携带投标保证金收据及退款申请书(见附件)原件到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本金退回手续。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待项目结束并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携带保证金收据、退款申请书(见附件)原件及采购单位提供的验收报告(合同)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退款手续。

  第十三条  所有保证金一律退还至投标人单位帐户,供应商在申请退款时务必提供对公帐户信息。

  第十四条  中心财务人员在每周四通过网上银行将保证金退至供应商提供的指定帐户。

  第十五条  投标供应商可选择暂时不退还保证金,留做下一次参加投标时使用;保证金退还的,参加下轮投标时需重新缴纳。

  第十六条 投标供应商在参与招标活动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保证金退款申请书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向贵中心缴纳         元保证金,参与                                  项目的投标工作。现中标结果已经公布,我公司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中标且履约验收合格;2、未中标;3、其他情形),特向贵中心提出申请退还保证金。以下是我公司提供的退还款项的账户信息: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公司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中标的供应商,应在项目结束后并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方能退回保证金。退款时除提供退款申请外,还要提供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或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

  2.缴款时在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收据的供应商,退款时需携带收据原件。

  3.因退款不能转入个人帐户,退款帐户信息必须提供对公帐户。

  4.联系电话:83938597  地址:深圳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3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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