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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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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70300-02-2009-01408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09-11-10

名 称:评标有关规定

文 号:深府购〔2007〕15号

主 题 词:

评标有关规定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信息提供日期:2009-11-10 00:00 【字体:

  一、评委评标须严格遵守《评委守则》和《评委注意事项》

  二、严格规范采购单位评标代表的评标行为

  如在评标过程中出现采购单位评标代表退出评标,或拒绝对评标结果签字并说明原因的情况,项目组应组织该项目继续评标,并在评标委员会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评标结果。随后,由中心正式发函采购单位,说明该采购单位评标代表未尽其职责的具体行为表现和有关行为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并建议采购单位今后不得再委派该人员作为采购单位代表参加评标。

  三、采购单位不确认预中标结果的处理

  采购单位不确认预中标结果,则该单位应向我中心来函说明有关情况,若因采购单位原因造成,应作出相应检讨,项目组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逐级上报,由分管主任处理。

  采购单位无任何理由不确认的,则发出催办函,期满后采购单位仍不确认的视同确认,同时将该情况上报市财政局采购办。

  四、规范评委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采购单位代表如对项目评审有意见,应规范写于评审意见表内。推荐预中标供应商的理由,必须是符合招标文件定标条款的最优供应商,采购单位评标代表不确认评审结果,只能提出评审结果违反本项目招标文件哪条规定,其他无关意见一律不予采纳。

  五、预中标供应商违规查实采取顺延

  当预中标公告发出后受到质疑,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预中标人确有违规行为且构成废标的,应作废标处理,预中标资质顺延,再发预中标公告。

  六、严格执行审批

  凡由部门领导审批的事项,部门领导必须认真检查有关审核事项的原件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和政策法规要求;发现不符合的审核事项,不予审批并退回经办人重新提出意见;凡规定应上报中心领导审批的事项,应附上有关材料,待审批后,按审批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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