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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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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70300-02-2009-01409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09-11-10

名 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请示报告制度

文 号:深府购〔2003〕4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请示报告制度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信息提供日期:2009-11-10 00:00 【字体:

  一、凡属中心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中心各部门应主动、及时向中心主任、副主任请示、汇报工作情况和重要问题。

  三、各部门向中心领导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1.中心党组会议及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及中心领导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

  2.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

  3.需要中心领导审批文件的有关事项;

  4.本部门发生的重要事件及与工作人员有关的重大问题;

  5.本部门工作计划和总结;

  6.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四、请示、报告的基本要求

  1.请示、报告应逐级进行,不准越级上报。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工作,一般由党组书记、主任出面;单项工作需向市领导请示汇报,可根据请示、报告内容,中心党组成员一起参加,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报告;遇有紧急情况需越级请示汇报的,必须经中心党组书记同意。

  2.请示、报告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用电话或口头形式,事后应将请示、报告的时间、内容、结果以文字记录,留存备查。

  3.请示、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准确简明,禁止一事多头请示。

  4.请示、报告的文稿及上级的指示、批复,应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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