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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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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G00000-02-2011-01566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1-08-31

名 称: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深光管办〔2010〕32号

主 题 词: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11-08-31 00:00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发挥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是主要用于支持新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高端服务业、现代农业、特色旅游业开展科技研发与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上市培育、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鼓励上市企业及其他实力企业在新区设立总部、研发基地等的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科技三项经费;

  (二)新区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三)专项资金帐户利息滚存等其他收入。

  第四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的对象是在新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按扶持方向、扶持产业、扶持对象制定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实施细则,受理扶持资金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配合进行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核算,配合进行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新区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制定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组织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采取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专项资助、贷款贴息、补贴、奖励等扶持方式。各种扶持方式的含义、企业申报项目适用的扶持方式和扶持金额,以扶持实施细则为准。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方式以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为主。

  第七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采取“全年受理、集中审核”的管理模式。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企事业单位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项目评分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金额等内容,全年受理企事业单位申请;每季度(或每半年)集中对受理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报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

  第八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报销制原则、纳税大户优先扶持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的企事业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光明新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不受此条限制);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新设立的总部企业除外)。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光明新区扶持项目申报表;

  (二)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三)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是对企事业单位申请资金扶持的基本要求和需提供的基本材料,企事业单位申请资金扶持需具备的具体条件、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所归单位类型、所处行业或项目所属产业,根据实施细则,归口申请新区经济发展资金。

  第十三条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常年受理各类扶持资金申请。根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将受理与否的意见告知申请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的审核一般按照评审、审批、拨款三大程序进行,包括:企事业单位考察、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公示、财政主管部门拨款,具体以实施细则为准。

  (一)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赴申请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调研,考察企事业单位资质和项目现状,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二)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项目是否符合新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纳税情况等进行评审。

  (三)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调研和专家评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

  (四)经审核后的扶持企事业单位或项目及资金额度报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

  (五)通过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的扶持企事业单位或项目在光明新区管委会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交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拨款,进入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组织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金扶持,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企事业单位。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报新区管委会领导签批后进入拨款程序。

  (七)对于采取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企业融资杠杆担保等扶持的项目经上述程序审定批准后,再推荐至金融中介机构,由金融中介机构按照与新区管委会签定的合作协议进行扶持。发生呆帐时,由金融中介机构出具呆帐凭证,经新区审计、财政和经济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并按呆账数额大小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金融机构方可使用保证金对呆帐进行核销。其中呆账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呆账数额为10-20万元(含本数)的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其他由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定。

  (八)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核算和监督工作;

  (九)对于性质上不需要专家评审以及市政府或管委会临时决定的扶持项目,通过下列审定的可不经过以上一般程序,即可使用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进行扶持,具体为:扶持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扶持金额为10-20万元(含本数)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其他由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中的专家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扶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已完成并实行报销制的项目及奖励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并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配合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新区管委会每年对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采取直接确定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对同一企事业单位单次资助50万元以上(含本数)必须进行绩效考评,资助50万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受扶持企事业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按照本条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于331日前报新区审计部门。

  第二十条  新区审计部门下达考评通知,并组织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考评。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给新区管委会和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绩效评估费用列入新区审计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办法和考评指标由新区审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项目受扶持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专项资金不再扶持。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新区申报一次扶持。凡以相同项目在新区范围内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扶持资格。

  第二十五条 获得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企事业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新区财政主管部门、经济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新区经济发展资金、3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将获得资金扶持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等措施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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