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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G00000-02-2012-01805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2-08-06

名 称:光明新区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光明新区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12-08-06 00:00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保障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参照《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或有关场所存在下列事项的均有权举报:

  (一)违反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存在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隐患;

  (二)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三)危险边坡等地质灾害隐患;

  第三条  新区安委办(新区经济服务局)作为举报受理机构,负责对举报隐患信息的核实、整改和反馈。

  第四条  新区相关部门作为举报办理机构,负责对举报隐患信息的核实、整改和反馈。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五条  举报采用电话方式进行,电话号码是:12350。

  第六条  安全举报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安全隐患或重伤、死亡事故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 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三) 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为方便核实举报内容,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及工作单位、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机构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举报受理机构负责受理登记隐患信息。根据举报隐患所属辖区或性质进行分类,转送至办理机构;分类转送时限为隐患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

  (二)举报办理机构经核实属实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落实整改,并将核实结果和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举报受理机构;经核实不属实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举报受理机构;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三)举报受理机构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隐患整改的举报事项进行督办。

  (四)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辖区、部门的反馈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机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专人接收,存档。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人员泄漏。

  第三章  奖励和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隐患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受理机构给予首次举报人奖励,一般事故隐患奖励标准为300元,重大事故隐患奖励标准为500元。

  第十三条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由举报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按本法第八条)确定。

  第十四条  奖励所需资金从安全生产资金中列支。新区财政部门每年预拨25万元举报奖励备用金至受理机构。受理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管理部门统一结算。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奖金的发放,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财政部门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核实后,经举报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批给予奖励的,受理机构应当在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合法有效身份证及举报者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身份信息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隐患或事故的举报;

  (二)误报、假报;

  (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经济服务局(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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