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索 引 号:G00000-02-2012-01811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2-08-15

名 称:光明新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光明新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12-08-15 00:00 【字体:

  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原则,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复查申请条件

  信访人向光明新区管委会提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访事项经过办事处或新区职能部门办理并作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不服且无法通过复议、诉讼等其它法定渠道救济的。办事处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做出的信访答复视同办事处的答复。

  (二)信访人在收到办事处或新区职能部门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新区管委会提出复查申请。

  信访人申请复查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并写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办事处或新区职能部门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申请复查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

  二、信访事项复查程序

  (一)接收复查申请。

  新区信访大厅(信访办)负责代表新区管委会接收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送新区管委会领导审阅,由信访大厅(信访办)出具《光明新区管委会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新区管委会复查条件的,不予接受复查申请,并出具《光明新区管委会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确定承办单位。

  出具受理告知书后,新区信访大厅(信访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新区职能部门中提出具体的承办部门,报请新区分管领导审定。新区领导审定后,由新区信访大厅(信访办)函交承办单位组织复查工作。复查承办单位为原办理单位的,由信访大厅(信访办)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复查小组,对信访人申请的内容进行复查。

  (三)承办单位复查。

  承办单位收到信访大厅(信访办)交办函后,组织力量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结束后,代新区管委会起草复查意见书送信访大厅(信访办)。

  (四)举行复查听证。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信访人申请听证的,由新区管委会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听证的程序按《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五)审定复查意见。

  信访大厅(信访办)对承办单位起草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进行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由新区分管领导审定。新区领导审定后,由信访大厅(信访办)制文形成正式的《光明新区管委会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六)送达书面答复。

  信访大厅(信访办)代表新区管委会将《光明新区管委会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送交信访人,同时分送复查申请人、原办理单位、复查承办单位、新区领导、市信访办各一份。

  复查意见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挂号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并由经办人填写《光明新区管委会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送达表》。

  三、信访事项复查时限

  从信访大厅(信访办)收到信访人复查申请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完成复查程序,并送出《光明新区管委会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根据规定,在复查期间举行听证或者申请人补充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复查的办理期限内。

  四、复查意见书用印

  刻制“光明新区管委会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由信访大厅(信访办)负责保管,为出具《光明新区管委会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用印。

  五、复查工作的责任

  复查意见支持信访人请求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拒不执行新区管委会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受理或具体承办信访复查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信访复查工作,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等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复查意见负责,确保信访事项处理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存在推诿、敷衍和拖延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