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G00000-02-2012-01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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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8-09
名 称: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农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
文 号:
主 题 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发展农业,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扶持农业发展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的扶持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 对农业发展给予扶持,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扶持对象和重点:光明新区注册的经营农业高新技术、传统优势农业和现代农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式为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暨企业融资杠杆担保和贷款贴息,其中贷款贴息采取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利息的资助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申请农业发展扶持的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光明新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经营两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属于高新技术农业、传统优势农业和现代农业范畴;
(四)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八条 申请农业发展扶持的企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技术力量充足,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有稳定的供销渠道,年主营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生产管理规范,生产基地和产品通过无工商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企业在新区年交易规模达到3亿以上,配备专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和监测室及相应的监测设备。
(三)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产品规格、标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通过ISO和HACCP认证,且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四)从事农产品配送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产品规格、标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且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五)从事农产品投入品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自主品牌,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产品标准证号及产品合格证,且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享受金融中介杠杆放贷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年。贷款采取由金融中介审查发放形式进行。
第十条 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农业发展项目贷款的一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者除外)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第十一条 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同一家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贴息资助额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其他资助总和(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一般最高为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最高为10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扶持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项目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农业发展扶持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六)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正面材料;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八)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扶持的单位除需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三)该项贷款未向政府其他部门申请贴息的声明。
第十五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国家注册会计师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贷款贴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以此作为是否扶持及扶持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申请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申请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九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扶持名单和扶持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对经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同意扶持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扶持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一)对于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企业融资杠杆担保方式的: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有关部门根据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纪要或光明管委会领导审核批准文件和金融中介机构同意放贷凭证,按授信金额的约定比例(不高于20%)拨款至金融中介的保证金账户,由金融中介对申请单位进行放贷。
(二)对于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的: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光明新区有关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管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纪要或光明新区管委会领导审核批准文件和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企业拨款。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重新对扶持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受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方式扶持的单位须与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和金融中介三方签署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应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资金监管、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对其资助资金,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在具备国家注册会计师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获得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将上述资料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已完成并实行报销制扶持方式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会同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或代表二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光明新区管委会和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受扶持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对该项目进行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