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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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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2-12-13

名 称: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勘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勘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2-12-13 00:00 【字体:

  国海发〔2002〕13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海域勘界管理办法》已经在全国海域勘界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查通知,现印发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海域勘界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有序地勘定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海域勘界(以下简称海域勘界)活动。

  第三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县际海域勘界工作,在国家海洋局的指导下,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海域勘界应以国家利益为主,兼顾地方利益;以整体利益为主,兼顾局部利益;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第五条  自国务院决定开展海域勘界之日起,当地政府和居民应当维持原在涉界地区的生产和生活状况,维持海岸、岛屿和岩礁现状。

  任何一方不得向争议区迁移居民,不得扩大投资建设、埋设界桩,不得设置新的地方行政单位、变更行政隶属关系,不得破坏和掠夺性开采自然资源,不得损害现有设施。

  海域勘界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海域勘界的组织领导,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国家海洋局组织建立由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测绘局、国家档案局和海军司令部等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协商、解决海域勘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国的海域勘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决定海域勘界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

  (2)部署全国海域勘界工作;

  (3)处理海域勘界工作的重大问题,对无法协商解决的海域勘界争议提出方案;

  (4)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海域勘界工作。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下设海域勘界办公室,负责海域勘界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海域勘界工作的有关规定;

  (2)组织拟定海域勘界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指导和协调海域勘界工作方案的实施;

  (4)组织起草海域勘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5)处理海域勘界工作中一般性政策、技术问题;

  (6)管理海域勘界经费;

  (7)审核海域勘界工作成果;

  (8)完成国家海洋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下设海域勘界技术指导组。技术指导组主要由从事海洋调查、科研及管理工作等方面人员组成。

  海域勘界技术指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审核各种有关技术文件,对海域勘界技术规程、技术政策及有关的管理规定中的未尽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处理和解决海域勘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九条  涉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国家海洋局的组织形式,成立沿海地方政府的海域勘界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协助国家海洋局协调和处理海域勘界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省级以下的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

  涉界各省海域勘界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涉界各省海域勘界领导机构成立后,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海域勘界原则

  第十条  海域勘界应当坚持有利于沿海地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有利于国家安全,有利于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海域行政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海域勘界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历史因素主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社会沿革,现实因素主要考虑经济开发和投入等实际状况。

  第十二条  对已明确划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海域界线,视其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对已形成传统习惯的海域界线,可作为划定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主要依据。

  对在解决海域纠纷和历史沿革中形成的各种“协议线”,可作为划定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海域勘界要综合考虑海岸线长度、海岸走向、岛礁、地质地貌、自然地理、资源状况及生态环境等自然因素。

  第十四条  海域勘界要采用国际和国内海域划界的基本原则和运用方法。

  第十五条  海域勘界采取平等协商、协调与上级裁决相结合的原则。

  起点、终点的确定和岛屿的处理

  第十六条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起点原则上从陆域界线的终点界桩开始。

  陆域终点界桩距离陆海分界线较远的,根据《海域勘界技术规程》确定。

  第十七条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原则上止于领海外部界限。

  渤海区域从起点向海止于12海里处。琼州海峡窄于24海里部分,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止于海峡中间线处。

  第十八条  海域勘界不变更下列二类岛礁的归属:

  (1)因行政辖区的变更而随之变更的且归属已明确的;

  (2)历史上归属有争议,经国务院协调裁决已有定论的。

  第十九条  位于涉界另一方毗邻海域范围内的、已确定归属的岛礁,原则上不拥有毗邻管辖海域。

  调查、勘测和表述

  第二十条  海域勘界的调查、勘测,由海域勘界办公室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

  第二十一条  从事海域勘界调查和勘测的单位和人员须持有国家海洋局认可的资质、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海域勘界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全程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以经纬度明确表述其起点、拐点和终点。

  第二十四条  海域勘界办公室组织开展海域勘界信息系统建设,并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海域勘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海域勘界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海域勘界经费的管理由海域勘界办公室组织制定《海域勘界经费管理办法》,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后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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