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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1100-02-2017-01111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7-03-28

名 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

主 题 词: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7-03-28 12:10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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