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为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8日,我中心收到你司提交的《关于统一指挥展示平台采购及集成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统一指挥展示平台采购及集成”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197673)有关问题,我中心已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中标公告“专家打分明细”显示你司因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及“货物说明一览表”中主要产品“桌面云软件”、“门禁系统”等未标明所投产品型号,被评定为“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作投标无效处理。
1.你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和“货物说明一览表”已标明“桌面云软件”和“门禁系统”的工程数量、单位、单价、合价、原产地及制造商名称,且产品型号已在投标文件“检测报告”章节“证明材料1:桌面云软件”中明确为“aDeskV5.0”。招标文件未对“缺漏项目”作进一步解释,“缺漏项目”应当理解为“缺少或遗漏的项目”。你司投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项目报价表”及“货物说明一览表”的101项进行完整应答,不存在任何缺少或遗漏项目问题,不存在“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目”问题,更不存在“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问题。
2.招标文件只对核心产品明确为“全彩LED屏”,未定义任何产品为“主要产品”,即除核心产品以外的任何产品均无“主要产品”的说法。因此,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将“桌面云软件”、“门禁系统”临时定义为“主要产品”,并将你司作投标处理是不合理的。
质疑事项内容概括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
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分项报价清单”需对所投产品的“采购计划编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原产地、制造商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合价”逐一进行填写,缺漏任何内容(含规格/型号)均为无效报价。你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严格填写,其中“桌面云系统”、“门禁系统”均未标明产品型号,属于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6条“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情形,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另外,你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提供的证明文件载明的产品型号不能视为在“分项报价表”提供产品的型号。
2.招标文件“货物清单明细”中的“桌面云软件”,无论从单价还是在项目中的重要性,都是相对主要的产品;而“门禁系统”为单独的子系统。你司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中将型号填写为“配套”,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其他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及“货物说明一览表”中也存在未标明所投产品型号的情形,而未被评定为“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作投标无效处理。
1.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普森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第13项“配电柜”、第70项“UPS输入电缆”未标明所投产品型号,与你司“桌面云软件”、“门禁系统”未标明所投产品型号的填写方式一致;
2.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及“货物说明一览表”未标明型号共28项,其中“播控电脑”、“PDA”、“机柜(音响)”、“手机屏蔽柜”等未标明型号;
3.深圳市信泰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诚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及“货物说明一览表”未标明型号共29项,其中“PDA”、“设备间运营管理平台”等未标明型号;
4.鸿普森公司及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达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及“货物说明一览表”未标明型号各23项。
质疑事项内容概括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项目报价表”备注的第6条要求为“6.详细填写所投货物的制造商名称;若如所投产品属于定制类的非量产货物或无具体型号的货物,可以不填写型号等信息,但应当标明投标产品为定制产品”。
1.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货物名称“13、配电柜”的招标技术要求为“▲基本要求:定制三相配电系统,具有过载、过流、过载保护”,说明该产品为定制产品,可不标明型号;货物名称“70、UPS输入电缆”的招标技术要求为“基本要求:UPS配套电缆”,说明该产品要求为配套产品,可不标明型号。因此,鸿普森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第13、70项的型号填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太极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虽未标明型号有28项,但均标明为定制产品。其中,“播控电脑”、“PDA”、“机柜(音响)”均标明为定制产品,无需提供型号;“手机屏蔽柜”的“规格/型号”响应为“中伟手机柜 SJG-007”;
3.信泰诚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未标明型号的货物有29项,其中标明为定制产品的货物有22项,另外7项货物的“规格/型号”标明了产品名称,该7项货物均为配套产品或辅助材料,非主要产品;从货物单价以及在项目中的重要性来看,“PDA”为非主要产品。信泰诚公司对“PDA”的“规格/型号”响应为“9英寸PDA(配套)”,可不标明型号;信泰诚公司对“设备间运营管理平台”的“规格/型号”响应为“设备运营平台V1.0”;
4.鸿普森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未标明型号的货物有23项,其中21项标明为定制产品,另外2项招标文件明确为配套产品,可不标明型号。新视达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未标明型号的货物有23项,均标明为定制产品。
综上,本项质疑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鸿普森公司投标文件“商务需求偏离表”响应不全,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招标文件“商务需求偏离表”第6项“报价要求”的招标商务需求为“……8.2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进行报价投标;评标时,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商务需求偏离表”备注的第4条要求为“投标人在《商务需求偏离表》填写的‘投标商务条款’与《商务需求》的‘招标商务条款’存在填写不全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鸿普森公司对该项招标商务需求响应为“8.2我公司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进行报价投标;我公司认同下列条款:评标时,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鸿普森公司该项招标商务需求响应不全,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内容概括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商务需求偏离表”中的“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要求是对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可无需响应。鸿普森公司投标文件“商务需求偏离表”该项响应符合招标商务需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四、关于质疑事项4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第一中标候选人鸿普森公司投标文件对核心产品提供的检测报告证明与招标文件要求完全一致,且招标文件核心产品第10.4、10.10项的招标技术要求与鸿普森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核心产品检测报告第21、27项文字描述及标点符号均完全一致,质疑项目核心产品存在指定性。
招标文件核心产品“全彩LED屏”第10.4项的招标技术要求为“10.4▲支持鬼影消除、低灰偏色补偿、去除坏点、毛毛虫消除、余辉消除、亮度缓慢变亮功能(提供具有ilAC-MRA及CNAS标识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第10.10项的招标技术要求为“10.10▲各项重要指标如色彩还原性、色温调节范围、亮度均匀性、色度均匀性、刷新率、换帧频率等,均符合广电级标准(提供ilAC-MRA及CNAS标识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鸿普森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全彩LED屏具有ilAC-MRA及及CNAS标识的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显示“测试结果”第21项检测项目“调节软件设置”符合技术要求“支持鬼影消除、低灰偏色补偿、去除坏点、毛毛虫消除、余辉消除、亮度缓慢变亮功能”,第27项检测项目“自动Gamma矫正技术”符合技术要求“通过构造非线性矫正曲线和色标变换系数矩阵实现了显示效果的不断改善,各项重要指标如色彩还原性、色温调节范围、亮度均匀性、色度均匀性、刷新率、换帧频率等,均符合广电级标准”。项目核心产品存在指定性,且被指定核心产品仅在鸿普森公司投标中使用,其报价以接近限标价(限标价14,497,100元)中标(中标价14,100,000元)。
质疑事项内容概括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该项质疑事项实质属于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
综上,你司质疑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你司来函有利于改进我们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希望你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质疑咨询电话:0755-83948143)
此复。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