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远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0日,我中心收到你司提交的《关于“2020年交通监控应急工程”项目的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2020年交通监控应急工程”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197565)有关问题,我中心已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答辩说明并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达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为小型企业,并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现质疑该公司是否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划型标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中关于建筑业的划型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新视达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显示具有多项建筑施工资质,充分表明该公司的类型为建筑业;新视达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但注册资金不能等同资产总额;新视达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小微企业名录网页截图,但该网页截图并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的相关网站网页截图。本项目参加投标的6家单位均能在该网站查询出同样结果,查询信息不能证明新视达公司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规定的关于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因而新视达公司未能就其声明为小型企业提供证明文件;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等单位相关网站公示的资料,新视达公司2018年合同金额达到7000万元以上、2019年合同金额达到1.4亿元以上,新视达公司2018年、2019年合同金额均已超过6000万元。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评审,新视达公司符合招标文件对小型企业的判断标准。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新视达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提供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并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现质疑新视达公司投标响应的货物是否为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目的设备(材料)可能涉及很多大、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如大型上市企业海康威视、大华、海信、宇视、中兴甚至是华为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应重新审核新视达公司投标文件“拟采用设备(材料)的性能(节能环保情况)、档次及质量可靠性”章节是否存在提供非小型企业制造货物,以及是否有提供光缆、配线、电缆保护管等为小型企业制造的证明文件;
新视达公司在“2020年道路交通监控设施维护”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195201)投标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显示其提供的货物为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该项目与本项目的设备技术要求大部分是相同,两次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声明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若新视达公司在本项目主要设备采用的是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技术参数是否能满足本项目招标要求。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新视达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2点声明“……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但该公司投标文件“拟采用设备(材料)的性能(节能环保情况)、档次及质量可靠性”章节明确提供了海康威视、华为、中兴通讯、海信等大型企业的产品,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应享受价格扣除。本项质疑成立。
综上,你司质疑部分成立。项目后续有关情况请关注我中心网站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你司来函有利于改进我们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希望你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质疑咨询电话:0755-83948143)
此复。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