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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01-31 17:0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工信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对《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适用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级线内地上工业楼宇整体转让适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一级线内工业楼宇转让(含整体转让和分割转让)的受让方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适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受让方条件的规定:

  (一)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或签订出让合同;

  (二)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实施后第一次转移登记,或用于回迁安置的工业楼宇登记至回迁户名下后第一次转移登记的;

  (三)除城市更新用地、土地整备留用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及征地返还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外,其他工业楼宇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实施后没有通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改变产权限制条件。

  三、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报请政府公报发布《〈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的函

  (联系人:谢少东,联系电话:88102542)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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