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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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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12-17 16:2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现就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范围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范围按照《实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详见附件)执行,其中:

  (一)国家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各强制检定机构对不在《国家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2019年11月4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自2019年11月4日起,执行新目录。

  (二)广东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现阶段仍按照《广东省纳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一批)》(粤质监通告〔2012〕13号以下简称《广东省目录》)实施。广东省目录》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目录实施。

  二、备案和强制检定要求

  (一)备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8〕205号)等规定,使用者依法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上进行备案(网址:https://www.gdqjp.com/),并选择强制检定机构。

  (二)强制检定要求

  1.强制检定机构在检定前应核验送检计量器具是否已经备案,核对器具编号等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并审核送检数量的合理性。对送检数量明显超过合理数量的,不纳入停征范围;

  2.列入《实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机构在检定前应当查验型式批准证书及报告。

  3.计量标准器具申请强制检定的,强制检定机构应查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检定完成后,强制检定机构应当将证书号、证书类型、检定依据、检定结果、检定日期、有效期、计量标准证书号、检定费、检定人员、核验人员、批准人等信息上传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

  三、经费结算与拨付

  强制检定经费纳入我市财政保障范围。每年结算上一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强制检定费用,即2020年支付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强制检定费用,依此类推。其中:

  (一)工作计量器具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受理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机构将完成的强制检定数量及工作资料提交给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依程序办理拨付手续2020年1月1日起受理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中备案并完成检定的数量作为结算数量,依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二)计量标准器具

  强制检定机构将完成的计量标准器具强制检定数量及工作资料提交给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依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四、验收与审计要求

  强制检定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套,供验收和审计使用:

  (一)强制检定工作报告,应包括:检定工作情况、查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等内容;

  (二)加盖公章的强制检定明细表,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所在辖区、联系人、项别名称、种别名称、型号规格、器具编号、器具用途、证书号、检定结果、检定日期、检定费等信息,其中2020年1月1日后的明细表应由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导出。

  (三)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补充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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