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一名残疾人,就能救助一家人。”为使我市各用人单位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提高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自觉性,积极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劳动年审,日前市残联有关部门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和执行标准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为什么要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答: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政策法规。《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市政府通知)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依照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享有平等合法的劳动权益,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问: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答:按照市政府《通知》(深府[2002]1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市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0.5%安排残疾人就业。” 0.5%的安排比例是符合深圳实际的,与省内外、国内外相比也是最低的,此比例已为用人单位减轻就业安排的负担做了充分的考虑。
问:我市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省办法》第五条规定:“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②具有本省城镇户口。”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市政府《通知》第一条规定:“根据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市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0.5%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省办法》和市政府《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市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应合乎以下条件:①具有深圳市户口(含蓝印户口),②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问:用人单位怎样招用残疾人就业
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按规定在社会上自行招用,也可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招用(我市按比例就业按属地原则管理。如今年3月17日―19日,福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连续三天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会,共有17家企业进场招聘,有73人次进场应聘,促成15位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在招用安置残疾人就业过程中,对残疾人要给予更多的爱心和关怀,多提供一些适合残疾人生理心理和能力特点的岗位,确保残疾人能顺利就业。更多的是要求岗位要适合残疾人,而非残疾人适合岗位。对招用到的残疾人,用人单位还要结合实际,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培训,使残疾人胜任工作岗位。
问:为什么要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劳动年审和劳动监察
答:《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整体劳动就业的一个部分。劳动部门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年审和劳动监察,是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行政、依法推动残疾人就业。我市按比例就业劳动年审的基本做法是:劳动部门在劳动年审中将用人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情况列为整体劳动年审的其中一项内容,并相应合理地设定此项的评定分值为7分,只要用人单位达到劳动部门整体劳动年审设定的合格分数(60分),也会按规定核发劳动年审合格证。
问:能否按企业实际工资水平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答:《省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百分之一点五的(我市实行百分之零点五)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
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此,我市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乃依法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问: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影响我市的投资环境吗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法规,不光是我市在实施,全国各地及我省的各地市均已立法实行,并且就业的比例规定大大高于我市。如上海、福建、厦门、成都、重庆、西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1.6%,新疆的比例是2%,广东省规定的比例是1.5%。除我市外,广东省境内的各地市均按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仅有深圳市才按0.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仅从比例来看,市政府对减轻用人单位就业的负担,是做了充分考虑的。同时,按比例就业也是国际上的一个惯例,世界各个地区包括我国的台湾省实行的比例都比我国高出许多。如:美国要求各企业安排3%的残疾人;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公共企业须达1.9%,国家和地方的官厅公共机构须达2%,雇用重残者以一代二;德国规定15人以上的单位必须安排6%的残疾人;荷兰依重工业、轻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按3%-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我国台湾《残障福利法》规定公民营企事业机构雇用残疾人超过其职工总数3%者,应予奖励;南韩规定按2%的比例雇用残疾人。综上所述,实行按比例就业是我国政府尊重人权、关爱弱势群体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残疾人参与社会,贡献社会和发展自身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不但不会影响我市的投资环境,反而会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各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法令,依法经营,才能使企业正常盈利和发展。
问:用人单位在各种扶贫济困活动中的捐款捐物,是否可以替代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用人单位在各种扶贫济困活动中的捐款捐物,纯属单位做善事、献爱心的自愿行为。而按比例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规定每一个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一项责任和义务,是法规行为。两个行为不能相互交换、相互替代。
问: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有关政府性基金保留项目的通知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
二是根据《省办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百分之一点五的(我市实行0.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财政部规定和《省办法》,我市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