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车场收费调整初步方案 结合市民和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我局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听证报告提出的调价方案进行了修订,形成停车场收费调整初步方案,待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方案如下: (一)停车场类型划分 与市交警局核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划分停车场类型相衔接,将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社会公共类、临时类等三个类型。
(二)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住宅类(包括住宅与办公、商业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1、社会公共类停车场中,以下实行市场调节价: (1)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纯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 (2)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
2、社会公共类停车场中,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 (1)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配套停车场: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2)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配套停车场。 (3)非建筑物配套的露天临时经营性停车场。
3、社会公共类停车场中,以下实行政府定价: (1)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配套停车场; (2)扣车场;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 (4)道路临时停车。
(三)收费标准 1、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发布指导价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 3、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提出调定价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见表1—表2。 表1:住宅区停车场(含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场所共用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辆) 标准 类型 | 临时停放 | 按月停放 | 小车 | 大车 | 超大型车 | 摩托车 | 小车 | 大车 | 超大型车 | 摩托车 | 室内 | 待定 | 250 | 500 | | 50 | 露天 | 110 | 220 | 330 | 25 |
说明: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浮动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表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类型 标准 | 一类地区 | 二类地区 | 三类地区 | 小车 | 工作日 | 高峰时段(8:00—20:00) | 第一小时15元,第一小时后1.5元/半小时 | 第一小时5元,第一小时后1元/半小时 | 5元/天 | 非高峰时段(20:00—次日8:00) | 1元/小时 | 0.5元/小时 | 非工作日 | | 第一小时5元,第二小时起1元/小时 | 第一小时4元,第二小时起0.5元/小时 | 大车 | 工作日 | 高峰时段(8:00—20:00) | 第一小时30元,第一小时后3元/半小时 | 第一小时10元,第一小时后2元/半小时 | 10元/天 | 非高峰时段(20:00—次日8:00) | 2元/小时 | 1元/小时 | 非工作日 | | 第一小时10元,第二小时起2元/小时 | 第一小时8元,第二小时起1元/小时 | 超大型车 | 工作日 | 高峰时段(8:00—20:00) | 第一小时45元,第一小时后4.5元/半小时 | 第一小时15元,第一小时后3元/半小时 | 15元/天 | 非高峰时段(20:00—次日8:00) | 3元/小时 | 2元/小时 | 非工作日 | | 第一小时15元,第二小时起3元/小时 | 第一小时12元,第二小时起1.5元/小时 | 摩托车 | | | 2元/天 | 1元/天 | 1元/天 |
1、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非建筑物配套的露天临时经营性停车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配套停车场。 2、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浮动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4、医院配套的停车场对前来看病的人,凭门诊或住院等有关凭证(门诊收据或病历、住院押金收据等)实行以下标准:露天:小车5元/天,大车10元/天,超大型车:15元/天;室内:小车10元/天,大车:20元/天。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4、扣车场收费不列入本次调整方案,其收费标准暂不调整,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 5、咪表停车(道路内停车)收费不列入本次调整方案,待理顺关系后,根据与道路外停车收费的比价关系调整收费标准。 (四)免停车收费时间 现行政策规定,在住宅类、机关事业单位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在商业场所、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建的露天停车场及临时类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上述规定我们建议不予调整,仍执行现行规定。
(五)停车区域划分 根据市规划局提出的方案,依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一类区域为停车策略控制区,二类区域为停车一般控制区,三类区域为其他区域。具体分区情况如下:
一类地区包括: 罗湖商业片区:文锦中路、文锦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以北、红岭南路、红岭中路以东、笋岗东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水贝片区:翠竹路、田贝一路以西、笋岗东路以北、洪湖路、文锦北路以东、布心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八卦岭片区:红岭北路以西、笋岗西路以北、上步北路以东、泥岗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上步、白沙岭片区:上步中路以西、深南中路以北、华富路以东、笋岗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福田南、滨河片区:红岭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滨河大道以北、彩田路以东、深南大道、深南中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中心区:彩田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新洲路以东、红荔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彩电工业区:皇岗路以西、笋岗西路以北、彩田路以东、北环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车公庙:高尔夫球场西界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广深高速公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南山中心区:后海滨路以西、创业路以北、南油大道以南、桂庙路以东围合的区域; 南头北片区:南油大道以西、桃园路以北、港湾大道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二类地区:特区内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类地区:特区外所有地区。 停车场区域划分结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编修,由市规划部门每3—5年修订一次。
二、初步调整方案中已经采纳的意见
在停车场收费调整初步方案中,已充分吸收市民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市民和听证代表反映住宅区停车场对业主停车不应涨价的意见,住宅区停车场对住宅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的按月停车收费暂不调整,维持现行收费水平。 在听证方案中,住宅类停车场的按月停车收费也有调高,露天停车场由小车110元/月调整为150元/月,室内停车场由小车25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听证方案公布后,市民对提高住宅区停车场停车收费反应强烈,认为提高住宅区停车场收费与通过本次调价解决以交通拥堵问题的初衷不符;听证会上,绝大多数听证代表也提出了反对住宅区停车场停车收费提价的意见。听证会后,通过对市民及听证代表所反映的意见的分析,采纳了部分合理的意见。我们认为,提高住宅区停车场对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的停车收费,从而整体提高车主的用车成本,对限制机动车的拥有具有一定作用。但是,鉴于目前包括地铁在内的公交网络尚不完善,政府对限制机动车拥有也未发出明确的信号,而且社会对提高住宅区停车场收费反应激烈,因此本次暂不调整住宅区停车场对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的按月停放收费标准。住宅区停车场临时停放收费标准是否调整,待进一步研究后再定。 (二)针对市民反映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整体提价幅度过高的意见,调整方案降低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高峰时段的提价幅度。 经反复征求意见,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停车场收费,主要是要运用价格杠杆减少机动车的使用和出行,缓解中心城区的道路交通压力,重点在于提高一类地区停车场的收费。因此,调整方案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的指导价格进行了修订,降低了非中心区高峰时的提价幅度。一类地区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收费标准按听证方案保持不变;二类地区社会公共类停车场第一小时收费从10元/小时调降为5元/小时,调降幅度为50%,第一小时后收费标准不变;三类地区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收费标准不予调整,维持现行收费水平。与调整以前的听证方案相比,一类地区高峰时段3小时停车收费的提价幅度仍为320%;二类地区高峰时段3小时停车收费的提价幅度从180%调降为80%;三类地区高峰时段3小时停车收费的提价幅度从40%调降为0。应当看到,本次调整停车场收费主要是提高中心城区高峰时段的停车收费标准,对非高峰时段和非工作日的收费,甚至在现行标准上有所降低,如一类地区非高峰时段3小时停车收费由5元降低到3元,降低幅度为40%;二类地区非高峰时段3小时停车收费由5元降低到1.5元,调降幅度为70%。因此,本次调整停车场收费并不是单纯的提价,而是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对停车场收费的比价结构进行调整,有升有降。
(三)针对市民和听证代表反映扣车场不应涨价的意见,对扣车场收费标准暂不调整。 我们认为,扣车场与一般的停车场性质不同,提高其收费对缓解城市并无必然联系,扣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其经营管理成本制定。因此,扣车场收费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对扣车场收费暂不调整。
(四)针对市民和听证代表提出的以1小时计费不科学的意见,调整方案中增加了半小时的计费单位。 对社会公共类停车场高峰时段的计费,由按小时计费修改为第一小时以小时计费,第一小时后以半小时计费。
(五)针对市民和听证代表反映高峰时段过长的意见,调整方案对高峰时段的设置进行了修改。高峰时段由原来的8:00—22:00修改为8:00—20:00。 政策调整后的综合提价幅度和增加车主停车费支出,经重新测算,综合提价幅度为35%左右,车主增加的平均停车费支出约为每月186元。
深圳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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