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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息提供日期:2007-07-04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卫医发〔2007〕49号

 

各区卫生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外,不得强行为体检者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如有医疗机构违反以上要求,我局及各区卫生局将严肃处理。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应积极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不必要的恐惧心理。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附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点击下载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权利

抄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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