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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我市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的意见函

信息来源:市人居环境委 信息提供日期:2014-04-22 10:4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机关各处、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粤环[2014]25号)(见附件)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拟提出下列执行意见,具体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01291日起批复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

  二、现有项目,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的应按照《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关于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的通知》(深人环[2013]386号)规定,在生产车间或废水处理设施的相应位置设立独立的排放口,在与其他污染物混合前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其中,排放总镍水污染物的,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即表2标准)执行,其余6项水污染物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即表3标准)。

  三、现有项目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执行意见:

  1、排放总铜水污染物的,无论是否有效纳入污水管网,均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即表2标准)执行。

  2、排污口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观澜河流域和大鹏新区的企业,其排放的第二类污染物应按照(深人环[2013]386号)文规定继续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要求。

  3、上述区域之外的企业,其排放的电镀水污染物有效纳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管网的,执行标准为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厂设计水质要求的较严值。

  4、现有项目其排放的水污染物未有效排入污水管网的,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这4项水污染物指标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即表2标准)执行,其余8项水污染物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即表3标准)。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工作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并于421日下班前书面传真至委污防处(传真号码:23911934),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广东省环保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粤环[2014]25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4415

  (联系人:王煜,23911930,黄燕,239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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