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旭联海洋生物养殖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海域使用权终止未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案,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下称“本机关”)于2022年9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深海综责〔2022〕 8002号),要求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日前拆除你单位在鹅公湾海域内的相关用海养殖设施,但2022年10月10日经过复查,你单位逾期并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3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深海综罚决〔2022〕52号)。
鉴于你单位仍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2023年3月16日,本机关委托广东省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通过现场考察及会议讨论对你单位位于鹅公湾海域未拆除的海上养殖设施影响进行了科学评估及分析,认定鹅公湾海域未拆除的海上养殖设施可能影响海洋生态环境和其他项目用海。2023年3月2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代履行事先催告书》(粤深海综催〔2022〕52号),催告你单位于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鹅公湾海域范围内的所有用海设施,但你单位仍未拆除。2023年4月6日,本机关致函大亚湾海事局,请求协助调查你单位在鹅公湾海域内的相关用海养殖设施是否已经或将危害海上交通安全。2023年4月17日,大亚湾海事局复函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鹅公湾海域内的相关用海养殖设施会对周边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安全造成影响。
鉴于你单位拒不履行拆除鹅公湾海域内所有用海养殖设施的义务,将对海洋生态环境和其他项目用海及海上交通安全造成影响,现予以公告,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该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鹅公湾海域内的所有养殖用海设施。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