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连日持续高温,但许多一线防疫人员、环卫工人、工程施工人员等户外工作者仍坚守岗位。为表达对他们的关怀与感谢之情,宝安区组织开展“夏送清凉”活动,给烈日下的劳动者送去一片清凉。图为沙井街道总工会为户外工作者送上清凉礼包。
近日,深圳持续高温,酷暑难耐,劳动者高温下工作有哪些权益?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6月1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连续5个月领取高温津贴,每月300元。违规用人单位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目前,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每年6月至10月发放。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或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或者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均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此外,按照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将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热射病可认定工伤
记者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热射病”(中暑)是职业病,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市社保局举例说,某单位职工张某因工作需要到户外高温下训练,但未做好充分避暑准备,导致张某训练过程中突发晕倒,后被同事送医抢救。经诊断,张某因中暑后出现横纹肌溶解、低血容量性休克、肝功能损失、急性肾功能损失、代谢性酸中毒等多种危重病征。幸亏当天抢救及时,才挽救回宝贵的生命。张某向市职病防治院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专家组根据张某提供的资料,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张某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社保局表示,职工因热射病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正常劳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热射病死亡或者热射病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记者了解到,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用人单位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者降低职工工资。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