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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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0-12-23 17:2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食不果腹的年代已经过去,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健康。同时,现代人的生活节奏快,精神压力大,亚健康普遍存在,加上媒体的引导,经济利益的驱使,消费市场的扩大,各种保健养生馆层出不穷。在本案中,无医师资格的违法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生馆,实施了非法诊疗行为,威胁群众就医安全,破坏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案情回顾】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2018年11月22日和2018年12月19日,卫生监督员对某保健养生馆进行了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员在该养生馆前台发现有宣传折页,印有“何某妍教授”“何某妍祖传秘籍”“何某妍,出生于中药世家,从小钻研中医技术,临床经验40余年”“气功开背”及部分治疗案例介绍;现场发现有账本资料,资料登记有“独创血疗”“针灸”等字样;在该场所2楼发现有一次性针灸针17盒;前台陈列柜摆放有“红参汤”及未标注任何标识产品若干;在该养生馆厨房处发现一铁柜,柜上摆放有褐色、白色等袋装粉末,未标注有标识;摆放有贴有“苍术”“黑豆”字样的袋装粉末;柜内放有印有“吉祥四宝”“某某感冒灵”“何某妍防三高胶囊”“何某妍百毒清排毒养颜胶囊”等字样的空瓶,放有“桂花露”,呈透明液体状。该养生馆及何某均未能出示开展诊疗活动相关资质材料。另外,卫生监督员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1月28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18日对何某进行调查询问,于2018年12月7日对举报人钟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现有证据以及调查掌握情况,证实了何某妍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于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在深圳市某保健养生馆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何某妍的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依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100项有关非医师行医的裁量规定,于2019年2月20日对何某作出:1.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2.没收17盒一次性使用针灸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处罚决定,何某表示无异议,并按规定申请多期付款,履行了行政处罚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提示】

  一、卫生技术人员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遵法守法,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再根据国家实行的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违法当事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卫生监督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里提醒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遵法、学法、守法,开展诊疗活动前一定要先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正规的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二、就医人员

  本案中,非法行医者打着“秘方”“中医世家”“祖传秘籍”“气功”等旗号,招摇撞骗,将原来用来逃避监督检查的“隐蔽性”包装成高人的“大隐隐于市”,使就医者对非法行医者危险的诊疗手段深信不疑,还将“好口碑”推荐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市卫生监督局建议大家,就医要去正规医疗机构,切莫心存侥幸、听信谗言,将自己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境地。在小诊所、保健养生馆、美容机构等场所就医时,应当了解其是否具有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是否具有开展相应类别诊疗活动的资格等。在就医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如一次性消毒用品的使用,如果市民发现违法行为可及时反馈给市区卫生监督部门。

市卫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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