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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7-07 18:54 【字体: 视力保护色: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对于我市提升应急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立法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法》修改精神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此次修法涉及条文多,较大幅度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完善,也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时与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做好衔接,迫切需要制定《条例》,为我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打下坚实法治根基。

  (二)制定《条例》是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法治化、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本次制定《条例》,着眼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目标,紧密围绕深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积极总结固化安全生产监督领域有益经验做法,着力加强制度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从制度设计上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法治效能,依法助推我市安全生产监督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制定《条例》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推进平安深圳建设的有力保障。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局面总体稳定,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生产经营主体规模不断扩大、数量日益增多、类型越趋多样,传统和新型生产方式并存发展,各类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不强,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不规范、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都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制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压实各方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深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框架

  《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三、主要内容

  一是厘清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着重解决综合监管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二是规范政府部门监管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差别化管理,严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尤其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一定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四是拓展社会监督方式,扩大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社会共治的新格局。五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法》基础上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解决安全生产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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