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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6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

信息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6-09-18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等系列会议精神,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发展方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2016-2020)》(送审稿),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及发展水平,加强各类建设项目的空间和时序统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本计划。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四)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五)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六) 《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七) 《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2016-2020)》(送审稿);

  (八) 深圳市各项法定图则;

  (九) 《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规范》;

  (十) 其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第三条 编制原则

  (一) 加强规划引导,统筹空间布局和城市发展,贯彻落实上层次规划要求。

  (二) 落实土地调控,贯彻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控目标。

  (三) 促进节约集约,提高土地开发强度,鼓励“综合开发,复合使用”的土地开发模式,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四) 按照“统筹整备、以储定供、减量发展”的原则确定全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规模。

  (五) 加强与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的衔接。

  第四条 主要内容

  年度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五规划纲要,充分衔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等相关计划,统筹住房建设计划、城市更新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及建设用地清退计划等专项计划,结合本市年度城市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状况,对各类建设项目空间布局和用地进行统筹安排。计划包括文本和附表、附图。

  第五条 适用范围

  年度计划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适用年限为2016年。

  第六条 计划效力

  深圳市2016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是深圳市实施“多规融合”的重要平台,是年度内土地保护与利用、建设用地供应和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发展与形势

  第七条 “十二五”期间年度计划实施成效

  “十二五”期间,在年度计划的引导和推动下,我市土地供应模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率先进入了以存量用地利用为主的发展阶段。在空间资源紧约束的背景下,年度计划有力地保障了大量民生设施、重大项目的土地供应,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引导城市发展,实现从城市空间的“快速扩张”到以“存量空间利用”为主的转变。在年度计划引导下,以2012年为拐点(存量建设用地指标占总建设用地供应指标的56%),实际供应的存量建设用地首次超过新增建设用地,逐步引导城市发展从以城市空间快速扩张为主,转变为存量空间利用为主。近几年,我市存量建设用地占土地供应总量的比重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到2015年,存量建设用地指标占总建设用地供应指标的73%,远超新增建设用地供应规模。

  (二)保障重点区域用地需求, 创新引领湾区经济发展。过去5年,年度计划围绕湾区经济和重大项目等年度供地重点,持续强化湾区经济形态和布局,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擎作用。同时,计划创新地将重点区域的工作由规划宏伟构想逐步向建设工作指引转化,促进了城市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三)力保民生,大力提高广大市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过去5年,年度计划突出民生,强化对民生领域的保障力度,着力改善市民广泛关注的“就学难、看病难”等方面的问题。大力推进12项重大民生工程(固定投资),对要求在“十二五”期间供地的270个项目均纳入计划管理,并已完成其中181项(含6个消防站)的供地工作。

  第八条 2015年计划实施回顾

  2015年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开局之年,也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2015年度计划供应建设用地1600公顷,实际供应1389.5公顷,建设用地供应实施率[1]86.8%。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一)积极落实国家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通过多渠道、多举措增加住宅用地供应,2015年实际供应120公顷,为有效稳定房地产市场提供了用地保障。

  (二)加强特区一体化建设,切实保障民生设施项目用地。2015年实际供应民生设施用地1066.2公顷,完成计划的101.5%。在空间上继续向原特区外倾斜,78.2%的民生设施用地安排在原特区外。有效保障了深圳市第八高级中学、深圳市第十高级中学、坂银通道等原特区外社会福利民生项目用地供应,加快特区一体化进程,推进有质量、可持续的深度城市化。

  (三)城市更新工作顺利完成。全年城市更新项目供应用地263.7公顷,完成计划任务的131.9%。

  (四)加强陆海统筹,有效调配空间资源。我市发挥了经济特区和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改革开放先行先试作用,通过年度计划的平台,实现了海洋管理与陆域国土管理有机结合,加强了陆海统筹。

  总体来讲,2015年度计划在城市有序建设和土地高效集约利用上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推动了特区一体化进程,保障了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但商服用地、产业用地等实施情况与年度计划目标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年度计划是对全市年度建设项目空间布局与用地进行总体安排,具有引导性和预期性;二是商服用地、产业用地等受外围经济形势、市场需求等影响,实施情况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三是土地权属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土地整备难度大,影响了项目实施。

  第九条 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016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治理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开篇之年,是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关键一年。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后离京视察“第一站”来到广东、亲临深圳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2016年深圳市围绕努力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主要目标任务,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促进城市发展转型;通过民生设施、居住、商业等相关配套的整体实施,实现公共服务均衡化,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第十条 2016年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形势

  (一)陆海统筹要求进一步明确。抢抓“一带一路”开发建设的契机,充分发挥前海和蛇口自贸区叠加优势,开展陆海统筹管理、海洋资源保护、围填海和海岛开发利用等工作,发挥海洋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二)区域协作愈发重要。在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深圳市需要不断加强区域联系,进一步推进“东进战略”、深汕、深莞惠合作,发挥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巩固和强化在国际国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三)特区一体化强力推进。原特区外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土地效益不高、人口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依然突出,城市需要向一体化统筹协调发展,向深度城市化转型。同时,市民对公共设施服务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促使社会建设从解决好基本民生问题向建设民生幸福城市转变。

  (四)建设文化强市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加快文化设施建设,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和方式多元化,塑造“文化深圳”新形象。

  (五)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尖锐。新增建设用地严重不足,且空间分布零散,权属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未来需要进一步依托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围填海,加大存量用地开发,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确保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与紧缺的土地资源现状相比,2016年申报用地的建设项目共529项,面积约38平方公里,虽较去年用地需求量有所回落,但需求总量仍然较大。尤其是在特区一体化和城市转型的发展形势下,原特区外用地需求依然较大,主要体现在交通、产业、市政等方面。

  第三章 土地利用计划

  第十一条 2016年度土地利用指标

  2016年度全市(含前海合作区)计划供应建设用地1350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200公顷,存量建设用地[3]1150公顷。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比例进一步加大,占总指标的85%。

  计划预下达指标1200公顷,预留指标[4] 15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预留50公顷,存量建设用地预留100公顷)。

  第十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2016年全市计划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200公顷,其中农用地170公顷(含耕地30公顷),未利用地30公顷。下达到各区为150公顷(详见附表1),市里预留5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属于约束性指标,实施严格管控,当年有效,原则上不得突破。各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剩余情况、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计划项目推进情况等综合拟定。现状建设用地规模已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区,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使用,该区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指标来源于建设用地清退产生的流量建设用地指标,不占用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三条 存量建设用地计划

  2016年全市计划安排存量建设用地总量为1150公顷,下达到各区为1050公顷(详见附表1),市里预留100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指标为指导性指标,鼓励使用。年度存量建设用地指标主要依据全市年度用地需求、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及上一年度存量用地利用情况等进行安排。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清退计划

  建设用地清退计划是在年度内将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现状建设用地,通过建筑物拆除、复绿等手段,转为现状非建设用地,为未来城市发展、重大项目实施腾挪发展空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提升生态服务水平。根据《深圳市2016-2020年建设用地清退工作方案》(深规土〔2015〕875号),2016年全市建设用地清退规模540公顷(详见附表4)。

  第十五条 流量建设用地指标

  流量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情况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建设用地挂钩清退,获取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指标,其本质上是用地置换,不受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限制。

  根据上一年度挂钩清退的实施情况,确定全市及各区流量建设用地指标。各区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将流量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现状新增建设用地已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的各区(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龙岗区、龙华新区),其流量建设用地指标为建设用地实际清退量的50%;二是未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的各区(盐田区、宝安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流量建设用地指标为建设用地实际清退量。

  使用流量建设用地指标,仍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未使用完的流量建设用地指标,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围填海计划

  推进陆域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和海洋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相结合,通过确定合理的海洋主导产业和产业链的延伸,强化内陆和沿海地区之间的产业分工与合作,实现海陆之间的产业良性互动发展,带动陆域特别是沿海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创造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显著提升,对发展空间,特别是土地的需求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直接推动了围填海工程的实施,实现海陆空间一体开发。

  第四章 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七条 2016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规模

  2016年度全市(含前海合作区)计划供应建设用地1350公顷,下达给各区1200公顷,全市预留指标150公顷。

  按照各层次规划实施要求,有质量、有秩序地推动城市更新工作,合理平衡城市更新土地供应和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全年计划通过城市更新方式供应建设用地220公顷(分类供应结构详见附表2,分区供应规模详见附表3)。

  全市预留指标优先保障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的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重大民生工程及重点发展片区[5]内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 住房实施计划

  (一)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十三五”战略部署,改善住房供求关系,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提高居住质量,促进宜居城市建设,以《深圳市住房规划(2016-2020)》(送审稿)为指导,合理安排各类住房建设,2016年度计划供应居住用地125公顷,其中通过城市更新改造实现供应77公顷。

  (二)按照各区常住人口基数及已建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用地的规模, 2016年度计划新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含安置用地)40公顷(分区供应规模详见附表3,地块分布详见附表8),通过城市更新筹集25公顷保障性住房用地(其中计划供地5公顷)。优先安排在公共交通便捷的地区、轨道站点上盖及沿线、以及人才居住需求集中的产业园区等区域。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周边的教育、医疗卫生、市政等民生设施。

  (三)结合房地产调控政策与市场需求,2016年度计划新供应商品住房用地8公顷。主要分布在轨道站点和公共交通便捷的地区、人口分布密集的各级区域中心、重点发展片区。为加快原特区外住房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用地向原特区外倾斜。

  第十九条 产业实施计划

  2016年度计划供应产业用地133公顷,其中通过城市更新改造实现供应33公顷,新供应100公顷(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47公顷、先进制造业用地16公顷、未来产业用地27公顷、其他产业用地10公顷)。优化生物、新能源、互联网、文化创意、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空间布局,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研发用地需求,通过城市更新、旧村旧厂房改造等方式,重点解决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等用地需求。合理引导产业空间集聚,并加大各园区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力度。

  第二十条 商业服务业实施计划

  大力推动金融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积极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健全商业网点设施布局,完善总部经济、酒店、休闲、游乐等各类服务业功能,2016年度计划供应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含加油加气站用地)88公顷,其中通过城市更新改造实现供应33公顷,新供应55公顷(其中:一般商业服务业用地43公顷,总部经济用地12公顷)。

  第二十一条 民生设施用地实施计划

  继续加大公共资源配置向民生领域的倾斜力度,保障公共配套、交通、市政设施等民生设施用地供给,2016年度计划供应民生设施用地854公顷,其中通过城市更新改造实现供应77公顷。重点保障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中山大学·深圳、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粤海街道文体中心、市中医院光明院区、东部过境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110千伏中康输变电工程等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条 公园绿地实施计划

  实施《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满足绿地生态系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保证城市绿地资源最大限度向公众开放。推进坝光海滨公园、观澜文化体育公园等项目的建设。鼓励各社区根据自身用地情况,结合更新改造安排社区公园用地。该部分用地需求不占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利用计划

  合理引导地下空间使用,实现立体化土地管理。大力保障地铁6、8、10号线等轨道交通建设。该部分用地需求不占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 重点发展片区实施计划

  为推进城市转型发展,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2016-2020年)》(送审稿)及《关于加快推进深圳市重点区域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重点地区及2016年城市发展的重点与目标,对前海蛇口自贸区、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留仙洞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基地、平湖金融与现代服务业基地、深圳国际低碳城、坂雪岗科技城、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大空港新城、深圳北站商务中心片区、光明凤凰城、坪山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大运新城及龙岗中心区、笋岗—清水河片区等十四个重点发展片区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进行分解和统筹安排(指标安排详见附表5)。

  第二十五条 深汕合作区实施计划

  推动深汕特别合作区在产业空间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方面的规划空间统筹,实施土地资源的“一盘棋”管理,提高深圳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深汕特别合作区的高标准、高质量规划建设,达到双方互利共赢。

  第二十六条 土地整备计划

  加大土地整备工作力度,挖掘用地潜力,保障建设用地供应,提前开展城市转型发展所需要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用地的土地整备工作。2016年度全市土地整备完成11平方公里用地。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加快计划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确保民生设施有效落地

  年度计划的项目库包括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公园绿地、水库水面、护坡等划定管理范围线的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民生设施项目。

  为进一步保障民生项目顺利实施,年度计划内以协议方式出让(或划定管理范围线)的民生设施项目原则上视为完成了立项,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并取得发改、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后,按程序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按相关规定办理。当年未完成供地的项目,如仍需申请用地,需纳入下一年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常态化申报,建立计划动态调整机制

  进一步强化计划编制的科学性,有效推动计划内项目的有效实施,实行建设项目的常态化申报。各区、各相关单位可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用地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纳入年度计划供地。

  第二十九条 加强部门联动,共同推进计划实施

  各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实施好计划,加强计划内项目实施进度的跟踪和协调,积极推进土地整备、城市更新和建设用地清退等工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城市转型发展对空间资源的需求。土地整备、建设用地清退的实施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和经营性新供应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实行联动机制。

  请各区(新区)积极开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自查和评估工作,并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于年底前报规划国土部门。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总体指标与用地结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建设项目实施进度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计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计划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计划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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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用地供应实施率:指年度建设用地实际供应规模与年度计划建设用地计划供应规模的比值。

  [2]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为建设用地,现状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年度内将完成现状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2016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不突破国家、省下达深圳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

  [3]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为建设用地,已完成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用的土地。

  [4]预留指标:为完善计划实施手段,增强计划实施弹性而设置的,专门用于重点发展片区项目、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急需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等的灵活性指标。预留指标为市级层面保留,不分解到各区。

  [5]重点发展片区: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战略性节点地区、战略性重点发展地区、新型功能区、特色功能片区等,统一称之为重点发展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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