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息提供日期:2007-09-06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信用评价指标和信用评价条件,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标准、兑现质量承诺的能力和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深圳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措施的基础。凡申请绿色通道、进出口商品免验、有关分类管理资格的企业,其信用等级必须达到相应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在深圳地区办理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进出口商品生产、加工企业,外贸经营企业,代理报检企业等。

  第五条 深圳局成立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领导、管理和协调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法制与综合业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深圳局下属分支局、办事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负责辖区企业信用等级的初评工作。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评价标准与等级


  第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由深圳局根据相应的信用评价指标和信用评价条件进行综合评定,形成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论。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以企业信息、产品信息和检验检疫监管信息为基础评价指标,参考海关、工商、质量监督等其他执法部门对企业信用的评定情况。具体评价指标由深圳局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和特点分类制定发布。

  第九条 深圳局各业务处依照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实际或者企业所属行业特征,可以制定适用于特定企业类别的具体评价指标,报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审核后发布,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补充指标。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守信、基本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四级,分别用字母“A、B、C、D”代表。

  A级企业为守信企业,信誉良好、诚信度高、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B级企业为基本守信企业,信誉较好、诚信度较高、产品质量稳定并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C级企业为失信企业,信誉度低,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具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D级企业为严重失信企业,信誉度差,因产品质量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危害和损失或者具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企业,除信用评价指标得分达到规定分值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满三年,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或同等级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

  (三)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三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为100%;

  (四)最近三年未受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五)评定周期内在海关、工商、质量监督、税务等执法部门无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使用伪造、变造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的;

  (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或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影响,或被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列入产品质量警示通报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企业信用情况的;

  (六)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提示为D级的。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与程序


  第十三条 深圳局建立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与深圳局CIQ2000系统、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及其他业务管理系统相互联通,作为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基本依托。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采取电子评价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电子评价采用计分法,由计算机从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提取数据,根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自动计算企业信用得分。专家评价采用条件比对法,分支局根据电子评价结果,对照企业信用评价条件形成企业信用等级的初评意见。

  深圳局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根据分支局的初评意见,组织专家对照企业信用评价条件,综合各类信用信息,最终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信息数据的采集,主要由企业自报和深圳局各业务处、分支局在日常检验检疫工作中完成,也可由其他相关部门提供。

  企业自报的信用信息,由申报企业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有关荣誉、表彰信息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企业首次评定信用等级的,由分支机构根据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及检验检疫历史记录情况,对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企业信用评价条件进行初评,报深圳局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审核。

  第十七条 已评定信用等级的企业因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影响其信用等级的,分支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用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提出调低企业信用等级意见,报深圳局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审核。

  第十八条 深圳局每年定期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对企业信用情况改善需要提升信用等级的,由分支机构将相关信息录用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报深圳局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审核。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企业需要提升信用等级的,必须在实施重点监督管理措施满一年后方可重新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深圳局辖区内有效,统一实施有关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深圳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企业。必要时,还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报不实信用信息或者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信用等级证明、冒用较高信用等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深圳局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评定,相应调低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已评定信用等级的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重新提供同期信用数据,由分支机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二次初评,二次初评得分与一次初评得分偏离值超过20%的,报深圳局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审核予以重新评定。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深圳局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企业实行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措施,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实现奖优罚劣。

  第二十五条 对信誉良好、诚信度高,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守信企业,深圳局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给予以下便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措施:

  (一)优先推荐实施免检制度;

  (二)实施抽查检验或降低产品抽检比率,降低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的抽批率;

  (三)除散装货物、品质波动大、易变质和需在口岸换发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货物外,优先推荐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四)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敏感要求以外的产品生产企业优先推荐实行电子审单快速核放制度;

  (五)对入境货物可实施先信用放行后进厂(场)检验检疫的措施;

  (六)在使用电子排队叫号系统的分支机构享受优先通道;

  (七)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享受检验检疫各类优惠便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信誉度低、产品质量不稳定,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失信企业,深圳局列为“不良记录企业”管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重点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时间为3个月或者连续查验货物10批:

  (一)暂停直通式电子报检;
  
  (二)暂停报检分单;

  (三)暂停提前报检;

  (四)暂停集中报检;

  (五)实施严格报检控制;

  (六)实施加严签证管理;

  (七)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实施重点查验;

  (八)陆路口岸现场100%卸货查验,海港口岸100%开柜查验;

  (九)调整检验监管模式;

  (十)符合撤销注册登记等行政许可资格的,依法撤销。

  第二十七条 对信誉度差,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企业,深圳局实行“黑名单”管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第二十六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重点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时间至少为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深检法[2005]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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