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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深圳市居民用水定额调整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的听证报告

信息来源:市水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7-19 09:53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居民用水定额调整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的内容,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文件质量,深圳市水务局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于2022年7月7日下午在水源大厦举行了《办法》编制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共九名代表,包括区水务部门代表、法律专家、企业和市民代表等。听证会上,局供水处作为部门陈述人对《办法》编制背景及必要性、主要框架及内容、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征求采纳情况等内容做了详细介绍。随后,各位听证代表围绕《办法》的内容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二、陈述人意见

  为了满足居民生活用水户增加用水定额的需求,在节约用水与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基本需要之间作出平衡,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居民用水户核调生活用水定额。根据《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及深圳市供用水制度实践经验,起草了本《办法》。2021年7月,本《办法》的编制工作启动,成立了编制工作小组,并进行调研座谈,了解我市居民供水用水实际情况及市外相关经验,并听取各单位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办法》及起草说明,并组织召开专家讨论会,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再次完善了《办法》及起草说明,最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应起草说明。

  本《办法》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及职责分工;第二部分规范了用户申请用水定额调整的具体申请条件、定额调整计算方法、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方式;第三部分明确了供水企业受理审核用户申请的期限要求、用水定额核定后的有效期、用水户内居民发生变化后的定额调整方式等内容;第四部分是用水定额调整工作中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及监督与救济,明确供水企业未按要求执行定额调整制度时用户救济方式、用户未如实申报信息的处理方式及相关部门监督与管理等内容。

  2022年1月29日-4月18日,我局在深圳水务网“公众互动”版块的“重大行政决策”栏目就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4月2日-4月8日,面向市直各部门、各区水务局征求意见。对收集的意见均进行了研究采纳。

  三、听证代表意见及采纳情况

  听证会上各位代表积极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一些初步讨论,会后我局进一步研究并进行了回复与采纳,主要情况如下:

  意见1. 建议将《深圳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户内所有居住人身份信息:深圳户籍居民应提供身份证”修改为“户内所有居住人身份信息:深圳户籍居民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

  经研究,采纳,修改第七条表述,增加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作为备选证明材料。

  意见2.居民提供的身份证明和用水地址不一致要如何处理,希望《办法》能够明确。

  经研究,解释如下:本《办法》对于深圳市户籍居民采用的是身份证信息与用水地址绑定的方式保证申请人不会重复申请定额调整,深圳户籍居民身份证地址与用水地址不一致的可以为其进行办理,将在《办法》中予以明确。

  意见3.针对第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五条说到了家庭用户定额调整计算方法,第十六条说到集体户申请定额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可是集体户计量方法和家庭不一致,是否应细化明确。

  经研究,采纳。对第十六条增加“集体户申请用水定额调整的流程与责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表述,至于集体户的定额,《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已有明确,不再进行重复规定。

  意见4.建议参照《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建议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和加强健全用户资料保密制度,对用户及户内所有居住人身份信息等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办法》是针对用水定额调整而设置的具体办法,有关用户资料保密的制度与责任在《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已有明确,不再进行重复规定。

  意见5.如果业主不配合或者业主在境外无法配合,该如何处理?希望《办法》中能否写明相关处理程序和途径。

  经研究,答复如下:鉴于有权申请用水定额调整的申请人是供用水合同的相对人,即在供水企业开户或登记的用水人本人,并且承诺不实责任也是相应主体来承担的,其他人员在具有用户本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用水定额调整的权利。

  意见6.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延期申请是否将变更为主动核查,或者在后面简化手续,提交承诺即可办理。

  经研究,采纳。在本《办法》中增加附件延期申请表,用户签署提交延期申请表后供水企业应当受理并对其用水定额进行相应核调。

  意见7. 希望《办法》能考虑一下用水人数不变,而用水的人在变的情况要应当如何进行申报处理。

  经研究,采纳。在本《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用水户用水人及用水人数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告知供水企业。

  意见8.第九条及第十条第三款中“供水企业应当以电话、手机短信、信件、互联网客户服务平台等方式通知用户”的表述中应当加入“其一的”的表述,避免产生供水企业应当四种方式均通知用户一遍的歧义。

  经研究,采纳。在第九条及第十条第三款中明确“应当以电话、手机短信、信件、互联网客户服务平台等其中一种或数种方式,告知申请人核定结果。”

  意见9.本《办法》中规定的调整流程以及调整主体,与《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似有不符,建议进一步斟酌。

  经研究,答复如下:《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条中所提到的用水定额确定流程与主体,是针对确定全市居民家庭用水定额标准这一事项设置的。而本《办法》主要针对的是用水定额标准经水务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后,针对居民家庭人口超出标准用水定额家庭人口的情况下进行的个别调整,属于不同的事项。

  会上听证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我局将进一步研究采纳。

  专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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