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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的事项均可委托他人办理公证?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3-25 09:5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司法部于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五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第二项“申办此类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上述申办用途的材料......”。如上所述,办理委托、声明、收养、遗嘱、赠与合同、遗赠抚养协议、生存状况、身份证证照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公证事项应由本人亲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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