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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6-08-20 09:0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要求、时限和是否重新鉴定,鉴定事项应当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相符;

  (三)鉴定事项涉及的基本情况;

  (四)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鉴定完成后鉴定材料的处理和保管期限等;

  (五)鉴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终止鉴定的退费计算方法,出庭作证费用标准以及收取方式;

  (六)鉴定风险;

  (七)回避事项;

  (八)鉴定意见书送达方式;

  (九)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办案机关以出具司法鉴定委托函的形式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视为已签订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函和接受委托函标准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

  鉴定过程中,委托事项需要确认或者变更的,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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