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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有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6-01-09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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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宣告解散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超过一年的;
(二)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通过延续审核的;
(三)交由设立组织以外的机构或者个人控制的;
(四)设立组织依法终止且没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其权利义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补足之前不得开展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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