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下列居留事由变更超过十日未申报的外国人予以公告。
1、2025年7月11日,郝*强(男,身份证号码6***************7)向公安机关申请注销其妻子N****N Y*I N*U Y(女,越南籍,护照号码:E*******3)所持之签证证件团聚类居留许可(号码:103754422,有效期至2027年5月25日),并附书面声明确认:该越南女子已于2025年6月7日出境并将不再入境;因双方系在越南境内登记结婚,其后续将妥善处理离婚事宜。
请上述持证人于10日内(自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24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变更。逾期未办理者,其所持上述签证证件将被宣布作废。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