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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注销深圳河山耐思口腔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批复

信息来源: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8-12 17:1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圳河山耐思口腔门诊部:

  你机构提交的关于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深圳河山耐思口腔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后不得擅自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请你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妥善保管患者病历。

  三、请你机构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上缴我局。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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