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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