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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需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吗?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4-26 11:2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接收被收养的事实,改变自己的身份关系,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他(她)的同意,不构成收养的意思表示,但他(她)的不同意,构成收养合意的法律障碍,收养人和送养人即使达成收养合意,但由于有被收养人不同意的法律障碍,将使其收养合意无效。对于收养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要征求其本人的意见,因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未作强制性规定,收养登记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可以不征求其本人意见。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六项要求,“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为其中之一。因此,对于收养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养人、送养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年龄及身心特点,尽可能地听取、分析并尊重未成年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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