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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水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11-11 09:4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广东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规定,自2015年12月31日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下表执行:

水源

地表水

征收标准

地下水征收标准

备注

标准

公共供水管网

覆盖区域

公共供水管网

未覆盖区域

取用

超采区 限采区

一般

区域

超采区 限采区

一般

区域

水类别

城乡生活取用水

0.2

2.00

1.00

0.50

0.25

由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收费标准为0.02

生产、经营取用水

0.2

4.00

2.00

1.00

0.50

/

核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0.005

4.00

2.00

1.00

0.50

生物质能发电的火电厂减半征收

水力发电

取用水

大中型

0.007

/

/

/

/

/

小型

0.005

地热水、矿泉水

生产、经营取用水

/

4.00

2.00

4.00

2.00

已缴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半征收

城乡生活取用水

/

2.00

1.00

2.00

1.00

对香港、澳门供水

5%

/

/

/

/

/

其它取用水

0.2

4.00

2.00

1.00

0.50

/

备注:

1.单位:表中水力发电的计征单位为元/kwh,对港澳供水的计征单位为协议或合同水价的百分比,其它计征单位均为元/m3

2.城乡生活取水包括自来水生产取用水。

3.生产、经营取用水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用水。

4.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5. 直接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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