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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20 16:21

名 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6-20 【字体: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根据《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规定,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时,原市级及省本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低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根据地区情况实施平稳过渡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统一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出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贯彻落实粤人社规〔2021〕4号文要求,推动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平稳过渡到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具体举措。

  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如何过渡?

  答:在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过渡期间,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按照本市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即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三、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期间如何实施浮动费率?

  答: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出台实施前,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浮动办法,暂继续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11号)执行。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四、过渡期结束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如何执行?

  答:《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根据《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规定,在过渡期结束后,自2024年7月1日起,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调整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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