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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14 17:23
名 称:《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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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和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和执行进度,强化项目闭环管理,切实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二、制定过程
自《监管办法》制定工作启动以来,市发展改革委严格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先后完成征求部门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审议、市司法局审查等环节。
三、《监管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压实监管责任。进一步细化市发展改革委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职责,明确监管内容和具体要求,构建协同监管机制,确保监管到位不缺位,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二)强化项目闭环管理。加强对项目实施、项目调整、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管,推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范高效执行,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实施效果。
(三)突出问题导向。聚焦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等易发多发和需重点防范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以及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等相关处理措施,加强惩戒问责力度,压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四)突出可操作性。对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法、手段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便于操作与执行,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
四、《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监管方式,项目调度、调整和竣工验收,问题处置,附则共六章20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监管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定义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3条。明确了市发展改革委监管职责、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职责和项目单位职责等。
第三章:监管方式,共3条。明确了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督检查方式和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监督检查方式等,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工作。
第四章:项目调度、调整和竣工验收,共6条。明确了项目的调度安排、项目可调整情形和相关要求,规范了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时限、程序和相关要求等。
第五章:问题处置,共2条。明确了对项目异常情形的惩戒问责情形,以及相应作出的下发整改通知书,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等处理措施等。
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例外情形、《监管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